刘向力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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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力诈骗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向力,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平陆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平陆县西大街十一巷33号;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6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才,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审监刑字(2005)第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力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力及其辩护人周金才、被害人刘晓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向力伙同刘璐、赵丕川(均另案处理),于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以将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小区53号楼地下室转租给被害人刘某某(女,21岁)为名,采用冒用他人名义,虚构租期的手段,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6万元。并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合同规定以外的转让费人民币 131 4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向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向力当庭辩称收取被害人的转让费里包括地下室的设备费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向力诈骗的数额是5万元,而不应是191 400元。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刘向力从李振友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小区53号楼地下室,租期到2007年7月1日。因经营不力,被告人刘向力欲将地下室转让,其伙同刘璐、赵丕川(在逃)经预谋后,伪造了李振友同北京市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补充协议》及房租收据一张。2005年3月30日,刘璐、赵丕川对欲承包地下室的刘晓慧(女,21岁)谎称地下室租期到2010年7月1日,并已将2005年4月至10月的房租交给了李振友,骗取了刘晓慧5000元订金。次日,被告人刘向力冒充李振友伙同刘璐、赵丕川与刘晓慧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书》,刘晓慧又将人民币18.64万元打入刘璐在农业银行的帐户。被告人刘向力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现刘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潘家园支行的帐户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晓慧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实,2005年3月28日其在报纸上看到有地下室转让的消息,对方自称叫刘璐,最后商定转让费为19.7万元,包括刘璐他们向房屋所有权人已交的房租6万元,转让费只代表刘晓慧有地下室五年的使用权,而没有谈及地下室的设备问题。3月30日刘晓慧向对方一个叫小赵的人交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双方商定签合同,对方来的是刘璐、小赵和房东“李振友”。“李振友”表示刘璐的父亲刘向力已向其交了6万元房租,租期到2010年7月1日。刘晓慧就与“李振友”签订了合同,并将18.64万元存入了刘璐的一个存折里。4月7日又一个叫李振友的人给刘晓慧打电话,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李振友,刘向力租的地下室的租期只到2007年7月1日,刘晓慧才知道被骗了。经辨认本案被告人刘向力就是冒充李振友的人。2、证人李振友的证言证实,2004年3、4月其与刘向力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刘向力租了华威西里小区53号楼的地下室,年租金11万,租期到2007年7月1日。2005年3月至9月的租金刘向力还没有交。4月物业给其打电话,其才知道刘向力找人冒充他把地下室转租出去了。经辨认本案被告人刘向力就是与其签订合同的刘向力。3、证人傅连喜、于浩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华威西里小区53号楼地下室归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服务中心把地下室的经营权交给李振友了。租期到2007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从来没签订过补充协议。4、北京市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与李振友签订的朝阳区华威西里小区53号楼地下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01年12月1日起到2007年7月1日止。此后未与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未与李振友签订过补充协议。5、委托管理合同书证实,甲方“李振友”(刘向力冒充)与乙方刘晓慧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了此合同,甲方将座落在朝阳区华威西里53号楼地下室的房屋委托给乙方承包经营使用,时间从2005年4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年承包费11万元。6、伪造的《补充协议》一份证实,甲方北京市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乙方李振友签订协议,双方将合同由2007年7月1日延长至2010年7月1日。7、号码为0055783的收据一份证实,交款人赵丕川于2005年3月1日交房租6万元,收款人为李振友。8、文检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甲方为李振友的《委托管理合同一 份及号码为0055783的《收据》一张上的“李振友”签名及字迹均是刘向力所写。9、收条两张证实,刘璐、刘向力、赵丕川收到刘晓慧钱款的情况。10、李振友身份证一张,经被告人刘向力辨认是其伪造的假身份证。1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出租方北京市燕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承租方李振友签订合同的情况。12、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出具的存款凭条证实,2005年3月31日户名刘璐的帐户内存入人民币186 400元。13、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出具的查询活期分户帐及北京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刘璐的帐户现已冻结。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刘向力的经过。15、被告人刘向力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均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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