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道洲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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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洲受贿案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孝中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道洲,男,1953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湖北省黄冈市副市长,住黄冈市政府大院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永浩、胡伟楠,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道洲犯受贿罪,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6月7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李如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道洲及其辩护人杜永浩、胡伟楠,证人刘耀发、苏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道洲在担任湖北省监利县县长、县委书记、荆州市副市长、黄冈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兆新、刘耀发、羿卫国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2000元。其中被告人杨道洲先后7次收受监利县原广播电视局局长苏兆新的贿赂款共计107000元;先后4次收受监利县原市政公司经理刘耀发贿赂的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30000元;收受监利县原容城镇委书记羿卫国贿赂款5000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杨道洲的有罪供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道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道洲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1、苏兆新向其行贿107000元不是事实。2、李家位的提拔是集体研究通过的;羿卫国送其3000元或是5000元是事实,但羿的提拔呈报在先,羿给其送钱在后。3、刘红霞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系杜爱珍(被告人杨道洲之妻)所为,其被“双规”后才知情;索伟被录取符合校方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其本人未向校方提出要求,而是请求;其未许诺为刘耀发之女找工作。4、其收受刘耀发送给的“观奇”牌西服一套、7000元拜年礼金和4000元为其女杨战买手机是事实,但不是受贿,而是人情往来等。其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道洲收受苏兆新贿赂107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理由,1、证人苏兆新的证言不真实,且与被告人杨道洲的口供互相矛盾,应不予采信。2、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被告人杨道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3、被告人杨道洲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4、苏兆新的行为未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故被告人杨道洲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道洲收受刘耀发3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认定被告人杨道洲构成受贿罪。其理由,1、被告人杨道洲在李家位当选镇长的过程中未发挥任何作用,虽然客观上收受了李家位通过刘耀发送给的价值3000元西服一套,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2、为刘红霞找工作系被告人杨道洲之妻杜爱珍办理的,与被告人杨道洲无关。3、索伟上学系学校自主招生,被告人杨道洲无法利用职务之便来影响学校的招生。4、刘耀发与被告人杨道洲是人情往来,且被告人杨道洲收受刘耀发财物与谋利之间缺乏因果关系。5、证人杜爱珍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6、刘耀发给被告人杨道洲送钱的行为司法机关未认定为行贿罪。三、被告人杨道洲没有为羿卫国提拔副县长之事提供任何便利,杨道洲收受羿卫国送给的钱财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道洲在担任湖北省监利县县长、县委书记、荆州市副市长、黄冈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兆新、刘耀发(均已判刑)、羿卫国等人的贿赂款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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