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湘刑终字第253号
原公诉机关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家国,化名王建亚,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五一村。1998年6月11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小青,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爱清,又名朱爱国,女,1954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农民,小学文化,住湘乡市东山乡张江村。1998年6月11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家国、朱爱清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强奸、诈骗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作出(1999)潭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家国、朱爱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国长期从事邪教非法活动,曾加入吴杨明为首的邪教组织“被立王”,并多次到湘潭县、湘乡市从事邪教活动,发展了被告人朱爱清等一批教徒。“被立王”于1992年被取缔后,刘家国继承了吴杨明的衣钵,于1993年初与被告人朱爱清创立了非法邪教组织“主神教”,自封“主神”,朱爱清被刘家国封为“盼望主”。“主神教”创立后,刘家国、朱爱清四处发展教徒,到案发时止,共发展教徒八千余人,遍及全国十四个省、市、自治区。“主神教”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设有“主神”、“在上主”、“四活物”、“七天使”、“省权柄”等层次的等级制度,并规定了《十条诫命》、《处罚条例》等教规,刘家国、朱爱清还经常组织教徒非法聚会,编写了《真理、道路、生命》、《话说三位一体的真神》、《十字路程的诺言》等宣传反动、荒诞理论的材料,到处散布谣言,胡说“如今的社会笼罩着一层厚厚的黑雾,到处是黑暗,多少人哀鸣如鸽”,要反对当今“人的国”,建立以“主神”刘家国统治的“神的国”,“要突破历史,更换旧天地,扭转乾坤进入新纪元”等。刘家国、朱爱清还经常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灾避难等谣言扰乱民心,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搞得人心惶惶,致使一些信徒抛家弃子长期在外进行邪教活动,造成家庭不和,田地无人耕种。同时,刘家国自1993年至1997年还以“主神”名义,以“蒙召”手段强奸女信徒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人生下小孩。朱爱清帮助刘家国强奸女信徒5人,其中幼女1人。刘家国、朱爱清还以向“主神”奉献钱财可进“天国”,可“消灾”为名,胡说什么“钱没有用了,世界有灾难”,“奉献”就有福,不“奉献”要遭灾,大肆骗取所谓“奉献金”共计22万余元。刘家国、朱爱清用诈骗的钱财购买手机、BP机、摩托车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家国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朱爱清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