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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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2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友(别名:李有福),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柳树乡牌路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成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友于2006年2月23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专用章”1枚。同日11时许,被告人李成友在本市海淀区农科院西门附近向他人购买该印章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陶政、王鲁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名誉和国家机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成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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