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彭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彭州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彭州市弘大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彭州市天彭镇天府路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舍。2004年4月8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蒲朝杰,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镇武,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琛,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彭州市弘大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彭州市天彭镇四川省地方铁路局枕梁构件厂职工宿舍。2004年4月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渊,四川成都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春华,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大专文化,系彭州市弘大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科主任,住彭州市天彭镇天府市场宿舍。2004年4月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苟吉伦,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可,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字(200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云、文琛、董春华犯贪污罪,于200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胜、李剑、王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云、文琛、董春华,辩护人蒲朝杰、董镇武、周渊、苟吉伦、罗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2月12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所办市场的资产和按规定移交的债权债务、人员,向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整体移交。2002年4月15日,彭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工商市场管办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明确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现有资产属于国有,由市政府国资部门负责接收,并在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行使管理职能;正式聘任被告人王荣云任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权,要求被告人王荣云代表国有资产方尽快提出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办法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2003年6月13日,经过改制,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在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为彭州市弘大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在管办脱钩后的2002年底,成都市青羊区科委退休干部黄XX租赁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在本市蔬菜批发市场的办公楼一至三层,经营大千叶酒楼。时任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王荣云、办公室主任文琛、财务科主任董春华以私人名义投资大千叶酒楼,被告人王荣云投资人民币6万元,另外,借给黄XX人民币5.7万元、为黄XX担保在彭州市天彭镇胜利村胜利饭店业主余XX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文琛和董春华分别投资6万元、3万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千叶酒楼于2003年初倒闭,致使三被告人投资全部无法收回后,三被告人商谋利用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改制之机,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现金弥补个人损失。2003年3月5日,被告人董春华从新津安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理王XX处要了一张空白发票,将该票拿给被告人文琛,让其以维修丽春、九尺、隆丰、蒙阳各乡镇市场交易房棚及硬化部份市场地皮的名义,填写金额为人民币17.7万元的维修费用;2003年3月10日,由被告人文琛再次书写了一份领取改制费人民币5万元的虚假领条,同日由被告人王荣云在上述发票和领条上签字同意支付。2003年3月11日,被告人董春华、文琛开具人民币22.7万元的现金支票,从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彭州支行的帐户上取出现金人民币22.7万元。被告人王荣云分得赃款人民币13.7万元,被告人文琛分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董春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2003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春华将虚假领条和虚假发票入帐报销。此外,2003年4月,被告人王荣云、董春华还伙同钟XX(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帐外资金余额32000.81元予以侵吞。其中,被告人王荣云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董春华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81元。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云受彭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与被告人文琛、董春华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荣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琛、董春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王荣云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文琛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董春华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