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雪霞、彭爱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

2011年09月20日00: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龚雪霞、彭爱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雪霞,男,34岁。
被告人彭爱晖,男,25岁。
辩护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加琴,女,1986年1月12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系被告人彭爱晖之妻。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利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雪霞、被告人彭爱晖及其辩护人黄广华、石加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份以来,龚雪霞多次将其上线伪造好的驾驶证、毕业证、身份证及假印章等物品交给彭爱晖,彭爱晖收到后再联系卖出。二人于2009年3月18日交货时被抓获,当场查获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8个,伪造的身份证5个,伪造的高校毕业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4个,伪造的郏县人民医院、黄淮学校、鲁山县卫生局人事章等假印章18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自己只是打工的,负责传递东西,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爱晖的辩护人黄广华辩称:1、被告人彭爱晖的行为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彭爱晖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彭爱晖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爱晖的辩护人石加琴辩称:被告人彭爱晖系初犯,情节轻微,有悔罪的决心,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自2008年2月份以来,多次伙同他人进行伪造、买卖假证件、印章的行为。被告人彭爱晖负责将其下线收集的各种制作假证件、印章的信息和押金传递给其上线被告人龚雪霞,被告人龚雪霞再负责联系其上线将制作假证件、印章的信息和押金传递出去,由其上线进行制作,在假证件、印章制作完成后再一级一级传递到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手中,由被告人彭爱晖和其他人员交付给假证件、印章的买主。2008年3月18日,被告二人在湛河区马庄村荆山路西段南一胡同内交易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8个,伪造的身份证5个、资格证书2本、高校毕业证2本,伪造的郏县人民医院、黄淮学校、鲁山县卫生局人事章、平顶山市食品公司火车站肉食商店等假印章18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的供述,证明其二人参与伪造、买卖假证件、印章的事实;
2、鉴定结论一份、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二人所交易的证件、印章为假证件、印章的事实;
另有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证件、印章照片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辩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参加以制售假证件、印章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团伙,在该团伙中负责传递信息、收取费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雪霞、彭爱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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