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6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江涛,男,26岁(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高中文化,居民,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王字街北寺口29号,暂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酒厂家属院。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磊,男,26岁(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游福街16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勇,河北省涿州市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建水(别名齐建军,齐三儿),男,35岁(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南鲁坡村170号,暂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西城坊村。曾因盗窃,于1997年9月1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江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黄磊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齐建水犯抢劫罪、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及辩护人李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江涛伙同黄磊、齐建水预谋持枪抢劫后,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乡商场路口,由黄磊、齐建水以打车为名将事主朱艳红(女,30岁,北京市房山区人)骗至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南庄村村东公路约500米果园边处,被告人黄磊、齐建水持枪对朱红艳进行抢劫,后由杨江涛开车负责接应,三人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持枪抢走朱红艳小灵通手机一部、人民币180余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经鉴定,该部被抢的小灵通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2005年1月间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杨江涛、齐建水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李桂强(男,53岁)开办的大理石开采场内,强行抢走滑轮2个,后销赃。经鉴定2个滑轮价值人民币1000元。
三、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到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东秧坊村刘术刚(男,45岁)开办的电瓶修理部内进行盗窃,盗走电瓶4块,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
四、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左下坡街36号院,使用压力钳将院门锁剪断后进入院内,盗走液化气罐1个,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液化气罐价值人民币80元。
五、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韩村河至房山的公路东侧的田启祥(男,56岁)的电气焊修理部,使用压力钳将修理部门锁剪断后进入该修理部,将焊把线、焊枪、活扳子等物品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5元。
六、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江涛、黄磊、齐建水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黄元井村马安(男,50岁)开办的石渣场,使用压力钳将门锁剪开后进入库房,将一台电焊机(含焊把线)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焊机(含焊把线)价值人民币305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