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国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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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国诈骗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4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国,别名张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高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科技巷8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1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国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卫国于2002年9月4日,在本市海淀区当代商城门口,谎称系高干子女,需要上学用钱为由,骗取通过网络聊天结识的南某(女,30岁)人民币40 000元。
  二、被告人张卫国于2005年8月15日,在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中国银行等地,谎称其从美国回来、家庭富有,并以无处居住、需办理护照等借口,骗取通过网络聊天结识的周某某(女,23岁)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张卫国于2005年9月28日,在本市东城区北京同仁医院门口等地,谎称系老红军的孙子,以无处居住等借口,骗取通过网络聊天结识的胡某(女,28岁)人民币3100元。
  四、被告人张卫国于2005年12月间,谎称系美籍华人,通过网络聊天结识李某(女,34岁)后,以投资做生意为诱饵,先后在本市朝阳区燕莎友谊商城、本市朝阳区现代城5号楼C座、本市朝阳区亚运村阳光广场等地,骗取李某人民币7600元及清华紫光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500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害人李羿、南慧、周晓薇以及胡颖的陈述、证人李洪生、赵滨以及王进冬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报案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相关的书证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卫国无视国法,采用欺骗手段占有公民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卫国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四项内容不持异议,但否认起诉书第一、二、三项指控,辩称其并未骗取南慧、周晓薇以及胡颖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
  一、二00二年八九月间,被告人张卫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南慧(女,30岁,陕西省子长县人),被告人张卫国谎称是高干子女且系海外归来,以上学急需用钱为由,于2002年9月4日,在本市海淀区当代商城门口,骗得南慧人民币40 000元。
  二、2005年8月间,被告人张卫国采用同样手段,在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等地,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得周晓薇(女,23岁,辽宁省本溪市人)人民币5000元。
  三、2005年9月间,被告人张卫国采用同样手段,在北京同仁医院门口等地,骗得胡颖(女,28岁,辽宁省抚顺市人)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南慧的陈述及辨认记录
  证明:2002年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自称叫张磊的男子,张磊自称高干子弟,在海外做生意,想在国内读书,但手里没钱,向南慧借钱,南慧于2002年9月4日借给张磊40 000元,此后张磊的手机就停机了。10月2日张磊又给其打电话,南慧将张磊约到她家,并叫了朋友李洪生,张磊称他在海外的钱已转到香港,取出来后就还给南慧。南慧让张磊给其写张欠条,张磊给南慧写了张50 000元的欠条。此后南慧再也联系不上张磊了。于是南慧就报案了。经南慧辨认,确认被告人张卫国就是骗取其40 000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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