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刑终字第189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谦,(曾用名李铅、李迁),男,24岁(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河棚乡许洼村彭湾组;199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建军,男,37岁(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太平桥工贸集团太平桥纸张州工厂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177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谦、曹建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二000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0)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谦及原审被告人曹建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谦、曹建军于2000年1月初,在无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北京铁二中学生宿舍楼拆迁工程,施工中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民工杨家勇于2000年1月16日9时许在三楼楼顶施工时坠楼死亡。被告二人后被查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管仁竹、李万明、左宪新、左殿明、董燕声、杨传义、宋国敬的证言,北京币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经过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死亡诊断,现场勘查图、照片,拆除协议,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和北京市新宏达机械工程队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谦、曹建军违反建筑业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二人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曹建军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曹建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人李谦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是工地的负责人,工程的承包人是曹建军,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谦及原审被告人曹建军于2000年1月初,承揽北京市铁路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拆迁工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及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00年1月16日9时许民工杨家勇在三楼楼顶施工时坠楼死亡。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管仁竹证言证实,李谦让其组织民工拆除旧宿舍楼,双方没有安全协议也未发给民工安全保障用品。2000年1月16日9时许杨家勇在施工时坠楼身亡。
2、证人李万明证言证实。管仁竹找其来干拆除工程,李谦是工地现场负责人及杨家勇在施工中坠楼。
3、证人左宪新、左殿明证言证实,在与杨家勇共同施工中杨家勇坠楼的经过。
4、证人董燕声证言证实,北京市铁路第二中学与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
5、证人杨传义证言证实,杨家勇的身份。
6、证人宋国敬证言证实,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中标铁二中学生宿舍楼工程及将拆除旧楼工程转包给曹建军的经过。
7、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死亡诊断证实,杨家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8、现场勘查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9、铁二中旧楼拆除协议证实曹建军以北京市新宏达机械工程队名义与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签定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