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如、许志靖、许良明、李建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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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如、许志靖、许良明、李建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浙 江 省 永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永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启如,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卓予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建海,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0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震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良明,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文盲,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燎原路1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彩权,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志靖,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燎原路1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02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秀成,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1)第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许良明、许志靖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彬彬、周文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永嘉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为了解决黄田家庭电镀作坊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于1992年,由各电镀户集资在黄田镇外窑村楠溪江边建造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许良明、许志靖等人先后于1993年和1996年搬到该厂第17号和21号车间雇佣工人进行电镀生产。上列被告人等人在经营电镀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2001年8月7日晚,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4至22号车间厂房整体倒塌,造成工人13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调查事故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许良明、许志靖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况特别恶劣,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启如、许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建海辩称,17号车间系其父亲李启如经营,自己一直在外地经商。被告人许志靖辩称,21号车间系其父亲许良明经营,自己没有参与管理。被告人李启如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的发生,行政机关负有一定责任,县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启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建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建海非17号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不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还提出,被告人若构罪,鉴于民事部分已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建海宣告缓刑。被告人许良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良明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属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良明从轻判处。被告人许志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志靖非21号车间的直接责任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且被告人已赔偿民事部分,抢救伤员,属立功表现,不宜对被告人许志靖定罪处刑。
  经审理查明,永嘉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为了解决黄田家庭电镀作坊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经永嘉县工业经济委员会立项批准,1992年底,由各电镀户集资在黄田镇外窑村楠溪江边建造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未领营业执照),由柯永坚负责。尔后,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许良明、许志靖及邱丽斌、李海龙、李海兴、程武、虞绍义、虞陈坤、黄银宝、柯益静、肖长水、陈臣西、金可巧、黄美勇等人于1993年先后搬进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雇佣工人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其中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及许良明、许志靖分别系17号和21号车间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主要责任人员。1994年至2000年间,上列被告人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数次向江边扩建长度不等的砖混结构单层简易厂房,2000年下半年间,上列被告人及其他业主先后发现车间原建房和扩建房之间的墙体出现裂缝并伴有地基沉降现象,且原建房及扩建房被鉴定为损坏房、危房。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责令上列被告人及其他业主停产并拆除违章危房,上列被告人等人对有关部门的决定和意见置之不理,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在2001年8月7日晚上,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4—22号车间厂房整体倒塌,造成财产重大损失,13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经营的17号车间死亡6人,被告人许良明、许志靖经营的21号车间死亡1人。案发后,被告人李启如、李建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许良明、许志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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