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汉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广汉刑初字第087号
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莉,女,生于1956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高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出纳员,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1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斌,四川德阳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仲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开全,男,生于1954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会计,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2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锦川,四川德阳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兴洪,男,生于1949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中文化,原广汉市殡仪馆馆长,住广汉市殡仪馆宿舍4楼4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政,四川德阳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维清,男,生于1947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大学文化,原广汉市民政局正局级调研员,住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54号。因涉嫌贪污罪,2002年7月15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兴中,广汉市金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莉犯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开全犯贪污罪;被告人廖兴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徐维清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新、张学伟出庭公诉,被告人王莉、刘开全、廖兴洪、徐维清及辩护人唐斌、向仲元、林锦川、刘树政、徐兴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6月3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理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裁定准予后,已于同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贪污(共五笔)
第一笔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5月26日,被告人廖兴洪指使被告人刘开全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678400元,以支付骨灰盒款的名义转账到由被告人王莉保管的以重庆三利工艺厂职员高长银名义开户的广汉市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上。同年6月2日,被告人王莉以同样的手段,再次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510300元转帐到“高长银”活期存折上。两笔款共计1188700元。被告人王莉于同年9月,分多次从该活期折上将该款取出,存入广汉市信用联社民航路分社,并于2000年底将该笔款转为数拾张定期存单,由被告人王莉保管。2002年6月初,在广汉市审计局对殡仪馆进行财务审计期间,被告人王莉即提出将此款平分归个人,廖、刘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同时,被告人廖兴洪提出,被告人徐维清也知道帐外有钱,把徐喊来一起分。尔后,被告人王莉携带120万元存单(其中包括利息)与被告人刘开全、廖兴洪一同去到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一茶楼上,先取出40万元由三被告人平均分赃,之后,又打电话将被告人徐维清叫到该茶楼,将余下的80万元由四被告人平均分赃。案发后,除被告人刘开全拒不退赃外(已依法冻结其所分得存于金融机构的赃款32万元),其余三被告人均已将各自所得赃款退出。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廖兴洪、王莉、刘开全、徐维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李光廷、赖腾清、李永琳、袁世芬、高长银的证言;(3).书证:有广汉殡仪馆提供98年会计帐(总帐及明细帐)证实98年5月30日付重庆三利盒子款678400元,98年6月2日付重庆三利盒子款510300元,及附有相关转款凭证书证一组;有“高长银”活期存款存折证实98年6月2日分别转入678400元和510300元,随后分七次支取现金1189890元书证一组;有扣押以周兴琼、张平华等人存入储蓄机构的13张存单,总金额50.14136万元清单书证一组;有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赃款被追回的情况书证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