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建山盗窃案

2011年09月20日01: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郑建山盗窃案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建山,男,生于1969年9月3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金果坪乡桃李溪村5组。被告人郑建山因涉嫌盗窃罪于1998年2月17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6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建山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建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一九九七年农历四月至腊月,郑建华(已处理)伙同被告人郑建山先后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沙淌河村、石板水村等地盗窃牲猪、猪肉等物,共盗窃作案5起,折合人民币价值2445.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郑建山的供述作为指控依据,认为被告人郑建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建山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盗窃牲猪不属实,其盗窃的赃物大部分已通过安机关返回给被盗主,仅魔芋160公斤(价值320元)、鸡子8只(价值120元)出卖获款440元尚未追缴,现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农历4月至12月,被告人郑建山受其胞兄郑建华(已处理)邀约,先后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沙淌坪村、石板水村等地盗窃魔芋、鸡子、粮食等物,共盗窃作案五起,折合人民币价值2665.50元:
一、1997年农历4月8日晚,郑建华与被告人郑建山窜至本乡沙淌坪村7组,将张利才家喂养的鸡子8只、挖锄2把、镐锄1把盗走,价值人民币125元;
二、1997年农历5月19日晚,郑建华与被告人郑建山、谭功华一起携带化纤口袋、手电筒来到本乡石板水村8组,将许启银家中的麦子、菜籽、猪肉、健美裤、铝质蒸古、汤勺等财物盗走,价值人民币600元;
三、1997年农历5月25日晚,郑建华与被告人郑建山一起来到本乡沙淌坪村7组,盗窃万世昌家中的菜籽25公斤、猪肉30公斤、雨靴1双、胶棉鞋1双、木背杈1个、背篓1个、蔑筐1个,价值人民币504.50元。当晚,还盗窃该组万亨喜鸡子6只,万运阶鸡子5只,价值人民币220元;
四、1997年农历10月19日晚,郑建华与被告人郑建山携带背篓、麻袋、挖锄将本村3组刘北阶“杨家冲”责任田的魔芋挖走160多斤,价值人民币320元;
五、1997年腊2日晚,郑建华与被告人郑建山携带口袋、手电筒到建始县官店镇羊角山村王尚军家里,盗窃腊肉、猪油80公斤、背篓2个、木锯1把,价值人民币89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大部分赃物发还被盗主,但魔芋160公斤(价值320元)、鸡子8只(价值120元)出卖获款440元尚未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998)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提取笔录、领取笔录、证明、情况说明、郑建华、郑建山盗窃一览表;
2、证人万佳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万世昌、张利才、刘北阶、许启银、王尚军的陈述;
4、被告人郑建山的供述。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建山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建山是受他人邀约而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郑建山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被告人郑建山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建山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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