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相建,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月10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祯,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2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4月15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心明,男,1979年4月6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零一千元。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兆立(绰号张兆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零一千元。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相建、陈祯、杜心明、张兆立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相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一、抢劫的事实
2003年8月11日凌晨4时,被告人吴相建、陈祯伙同马庆通、勾合伟、杜心明、张兆立(四人均已判刑)六人预谋盗窃,后窜至河南油田友谊市场街13号王××(女)家,捅门入室,杜心明、张兆立、勾合伟、陈祯进入到主人卧室,被告人吴相建在客厅翻找财物,被害人王××惊醒,张兆立威逼、吓唬被害人王××,抢劫现金60元和价值791元的波导手机S1200型一部。
二、盗窃的事实
1、2003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相建、杜心明、张兆立三人预谋后,携带撬杠等工具窜至河南油田第一招待所一楼,用撬杠撬开财务室的后窗护网进入室内,将该财务室内保险柜撬开,盗取现金78000元,三人平分后已挥霍。
2、2002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相建伙同马庆通、杜心明、白卫强、张兆立(四人均已判刑)五人预谋后,携带撬杠等工具,窜至河南油田物资供应处招待所二楼,用撬杠撬开河南省南阳市金马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的房门进入室内,将该财务室内保险柜撬开,盗取现金5000元,五人平分后已挥霍。
3、2003年8月11日凌晨3时,被告人吴相建伙同杜心明、张兆立、马庆通、勾合伟(四人均已判刑)、陈祯六人预谋后,窜至河南油田五一村家属区24号楼3单元2楼西户马××(女)家,吴相建、陈祯在外望风,马庆通、勾合伟、杜心明、张兆立捅门入室行窃,被害人马××发觉后,马庆通威逼殴打被害人马××,当场抢劫现金200元。赃款被六人挥霍。
4、2003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相建伙同杜心明、张兆立(二人已判刑)三人预谋后,携带撬杠等工具,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涧东路华夏良子传统保健店内,用撬杠撬开保险柜盗取现金8000元,三人平分后挥霍。
5、2003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相建伙同杜心明、张兆立(二人已判刑)、马庆杰(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撬杠等工具,窜至河南省洛阳市交通医院,用撬杠撬开收费室的保险柜和抽屉盗取现金4800元,四人平分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关于抢劫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相建供述:2003年8月份的一天,我提议到油田偷东西。我、杜心明、马庆通、勾合伟、张兆立,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是杜心明带的。从南阳到油田,携带手电筒、起子等,在油田“红绿灯”附近找了家旅馆住下,大约后半夜,我们6人出来,游荡到油田友谊街上,在那家二楼处,还是杜心明用卡片捅开门,他们几个就进去了,我在门口望风,没一会他就出来了,杜心明说偷到一个手机和几十元钱。手机好像杜心明拿走了,钱被我们吃喝花了,所带的工具应该是被杜心明他们带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