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红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红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2日21时许,在宝丰县城人民医院东东二环北段路上,因吴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没有给王某某驾驶的红色面包车让路,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邓红伟等人对吴传春进行殴打。李某某及其朋友丁某某等人路过东二环看到吴某某被殴打时上前劝说,又被被告人邓红伟等人无故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书证;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红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2日21时许,宝丰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已判刑)酒后驾驶红色昌河面包车行至宝丰县城东二环北段路上时,以吴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没有给王某某驾驶的红色面包车让路,王某某遂伙同被告人邓红伟等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及其朋友丁某某等人路过东二环看到吴某某被殴打时上前劝说,又被被告人邓红伟等人无故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吴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共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红伟供述,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其开车拉着儿子邓某某和其女朋友程某某走到东二环路快到宝丰县人民医院前面的那条东西路交叉口时,看见交叉口南边五六十米处站着一群人,路东边停一辆红色昌河车,昌河车对头停一辆机动三轮,一看昌河车好像是王某某的车,其就把车停到路西边,看看是怎么回事,从车上下来快走到红昌河车跟前时,见三轮车左边站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理个小平头,他手里拿个砖头,王某某在三轮车前面靠左边站着,手里也拿个砖头。还没有到跟前时,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正北跑了。王某某就开始向前追。那个小平头在王某某的后边追。自己就也在后边追。快到十字路口时,王某某和那个小平头追上那个男子,两个人就用脚跺那个男子。当其跑到跟前时,见一辆白色轿车刚过去又倒了回来,从车上下来两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男子下来就骂,王某某也骂了他一句,接着王某某和那个小平头就上去打那个男子,自己就上去打另外一个男子,先朝他脸上打二三拳,接着跺他几脚,其二人就搂到一起打,打有四五分钟,这时候城关派出所的人来了,就不再打了。王某某又打了派出所的人,后来城关派出所所长带着人过来了,把王某某带走了。自己打的那个男的年龄有三十多岁,身高有1.72左右,圆脸,胖胖的,其他记不清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2008年6月22日20点左右其开着农用三轮车在宝丰东二环正南走,有一辆红面包车挡在前面不让超车,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其对车上坐的狄某说,估计碰见想找事的人了,叫他下车找个电话报警,狄某刚一开车门,红面包车上的司机就拿根钢管下来站到三轮车门口说“你敢下来就夯死你”,狄某也没敢下去,然后趁他打电话时狄某下车正南跑了,跑有十来分钟,来一辆白色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到红色面包车司机身边问怎么回事,然后他们站到三轮车旁,让自己下车,其不下车,一个高个男的拿一块石头将车玻璃砸碎了,把其头也砸流血了,其刚一下车开白色轿的人和红面包车司机就对其拳打脚踢,其挣开边跑边喊救命,他们追上把其摁到地上乱跺,从南边又来一辆白车,在前面停住下来两个人,说了他们,他们就围住那两个人打,他们朝南边打着走了,后来交警队的车来把其拉派出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