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5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攀,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黄岭村5组。200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攀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巴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攀伙同何义松、陈兴国(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郑建华、郑江陵、牟宇、张松杰、侯开运(均已判刑)打电话相互邀约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转盘好吃街打架。随后,赵攀、何义松、陈兴国等人携带西瓜刀三把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好吃街路口,与携带砍刀、铁棒前来的郑建华、郑江陵、牟宇、张松杰、侯开运等人进行斗殴。斗殴中,被告人赵攀和何义松、陈兴国被砍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攀在公安机关供述,2004年9月6日凌晨1时许,我和何义松、陈兴国、李春等人在李家沱奥林火锅吃饭时,接到一个电话叫我到南坪喝酒,我说我正在喝酒,就把电话挂了。后我用我的电话给对方打过去,对方问我是不是要到南坪砸廖连超的店,我说我没有,对方说要砍我,我就给对方说到李家沱来,给我打电话。当时陈兴国背了一个包,包内有三把西瓜刀,是吃饭前背来的,他准备第二天背回丰都去。我们吃完后,我、何义松、陈兴国、李春四人就到网吧上网。在凌晨3时许,我就接到对方电话,说他们已到李家沱,问我在哪里,我就叫他们在好吃街等到起。随后,我就把装有西瓜刀的包打开,从包内拿了一把西瓜刀给何义松,又拿了一把给李春,我自己也拿了一把。我们四个人从网吧出来,走到李家沱好吃街路口时,就与对方的人相遇,发生斗殴,我拿的西瓜刀被对方缴了,并被砍伤。2、同案人陈兴国供述,2004年9月6日凌晨,我、赵攀、何义松、李春等人在奥林火锅吃酒,我喝了很多酒,我喝醉了。吃完后,我们四人到了网吧,赵攀接了一个电话,不知道说的什么,我们就开始发刀,何义松拿了一把西瓜刀,赵攀拿了一把,李春拿了一把,我们四人就往好吃街走,到了好吃街路时,我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也不知道自己是怎样受的伤。3、同案人何义松供述,2004年9月6日凌晨,我们在奥林火锅喝酒,喝完后,我们到网吧上网。在上网以前,赵攀接到几个电话,与对方在电话上吵起来,对方在电话上说要打赵攀。在凌晨3时许,赵攀接到一个电话,说对方在好吃街等我们,我们就开始发刀,李春递了一把西瓜刀给我,赵攀和陈兴国分别拿了一把西瓜刀,我们四人就到好吃街路口,就与对方相遇,当陈兴国提起刀走过去的时候,对方的向个人也提了刀,我们双方发生斗殴。我头部被对方的人用铁棒打了一下,对方把我围到起,对我拳打脚踢,我也反抗,当时我手上的西瓜刀被他们缴了,并被他们用刀砍成重伤。4、同案人李春供述,2004年9月6日凌晨,我们在吃火锅,赵攀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叫赵攀去喝酒,后来又说要砍赵攀。吃完后,我、赵攀、何义松、陈兴国四人到网吧,我没上网,在椅子上休息,过了一会,我看见他们三人要走,我就跟着他们走,当时我、赵攀、陈兴国各自拿了一把刀,我拿了一下就递给了何义松,我们走到好吃街口,就看见有多个男青年,前面几个都拿了刀,于是双方发生斗殴,我被吓倒了,跑到烟亭后面躲起,并用我的手机报了警。5、证人郑建华、郑江陵、牟宇、张松杰、侯开运的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他们因赵攀要砸廖连超的店之事,与赵攀相互邀约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好吃街口打架,他们携带砍刀二把、铁棒一根等作案工具,搭乘胡瑞年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到李家沱转盘好吃街口,与赵攀、何义松、陈兴国相遇后发生斗殴,他们将赵攀、何义松、陈兴国三人携带的三把西瓜刀缴获后,用随身携带的砍刀、铁棒和缴获的三把西瓜刀将赵攀、何义松、陈兴国致伤的事实。6、证人廖连超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因赵攀说要砸她们店之事,郑建华、郑江陵、牟宇、张松杰、侯开运与赵攀相互邀约到李家沱打架的事实。7、证人胡瑞年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6日凌晨,张松杰等人叫他开车到李家沱转盘好吃街路口,随后他在长安车上看见双方持械斗殴的事实。8、证人耿高碧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她在守烟摊,看见被告人赵攀等人与郑建华等人双方持刀斗殴的事实。9、证人盛庆友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6日上午,郑江陵把两把带有血迹的西瓜刀存放在他家的事实。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聚众斗殴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转盘到李家沱好吃街的入口处,在从李家沱转盘到马王坪的人行道距转盘约2米的人行道上有一滩约50平方厘米血迹,旁有一把带血的不锈钢西瓜刀,继续前行约5米,人行道上也有一滩血迹,旁边有一铁棒。11、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攀等人与郑建华等人聚众斗殴的地点是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转盘至好吃街路口。12、调取证据清单及三把西瓜刀和两把砍刀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赵攀等人与郑建华等人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13、重庆法医学会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攀左上臂、右肩部创伤和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均属于轻伤。何义松失血性休克属于重伤。1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5)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郑建华、郑江陵、牟宇、张松杰、侯开运于2005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攀与他人相互邀约,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目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