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震(别名郑伟),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二村一兴云路东一条23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6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要求重新鉴定,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