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龙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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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龙诈骗案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3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龙,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景县安陵镇小村村16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7)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龙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16日至24日间,被告人苏龙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方庄桥东北角的北京天河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庄分公司,使用其窃取的王立平房产证、购房发票、完税证及伪造的王立平身份证,欲冒充王立平将王立平位于本市丰台区方宝苑小区2楼3单元302号房屋出售,骗取北京天河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庄分公司人民币46万元(未遂),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人宝强、王立平、韩成仙的证言,书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购房发票的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龙认罪态度较好,且系犯罪未遂,故本院对被告人苏龙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苏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 吴国洋
人民陪审员 史语非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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