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交通肇事案

2011年09月20日04: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郭建华交通肇事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赣中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保城,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秀金,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姚府里29号。系被害人文赣明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礼爱,女,汉族,1939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文赣明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佳境,男,汉族,1997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文赣明之子。
法定代理人黎秀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佳境之母。
原审被告人郭建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原系于都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客运司机,初中文化,家住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岭森铁处1区宿舍14栋。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都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小飞,系该公司经理。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珍、郭庆、郭航宇提起的损害赔偿一案,于2007 年12月21日作出(2007)章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的刑事部分被告人郭建华未上诉、公诉人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8月4日9时,被告人郭建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B2073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23国道由赣县往赣州市章贡区方向行驶至135KM+500M处(即章贡区水东沿坳村路段)时,忽视交通安全,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在该车驶向左侧车道并掉头侧翻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文赣明驾驶的赣B0851U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文赣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建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受损的赣B0851U号二轮摩托车损失为人民币843元。被害人文赣明生于1960年1月10日,系城镇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礼爱养育子女三人,其三子文赣生系残疾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宏达公司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赣B20734号客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从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其中,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16000元。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秀金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预支了由宏达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宏达公司支付医疗费、客车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023.6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车损鉴定费100元、车辆停放费51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艳平、黄先武、刘曙明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郭建华的驾驶证、被害人文赣明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赣B20734号客车、赣B0851U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及两车的技术性能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郭建华的供述;赣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事故押金收条;赣B20734号客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单;借款人为黎秀金交通事故借款条;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赣B0851U号摩托车的停车、拖车费用票据、损失估价鉴定表、估价鉴定结论书;赣B20734号大型客车汽车修理及汽车材料票据、吊车、拖车票据、车损评估票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礼爱的三子文赣生的残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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