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海(别名李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6年8月 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 14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2月 17经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德伟,又名黄伟,男,1962年7月 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2008年 11月 15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08年12月 17日经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南召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春林,男,1962年12月 2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08年 11月 15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08年 12月17经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9年2月 18日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德伟、李金海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春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七作出(2009)南召刑初字第48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李金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抢劫的事实:8年11月 3日夜,被告人黄德伟、李金海伙同田保松(另案处理)三人窜至皇路店镇郑庄村宋立臣家,先将宋家狗毒死,又采用撬门的手段将宋立臣家三头猪赶出猪圈后,被宋立臣发现,三人用砖头、铁锹把、凳子等物将宋立臣砸伤后逃跑。后宋立臣之子宋延安对三人追赶时,用铁锹把将李金海打倒,后黄德伟、李金海、田保松三人逃走。三头猪被宋立臣父子找回,经鉴定,价值65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黄德伟供述
2008年11月初的一天的晚上,自己和田保松找到李金海,三人带着破坏钳,一包毒狗药,一把撬杠准备行窃,到郑庄村杨树沟附近,发现一家养着猪,但院里有狗,我和田保松把毒狗药粘在火腿肠上扔到院里把狗毒死,田保松用撬杠把门撬开,我们进去,田保松和李三各拎把铁锨,田保松用铁锨赶猪圈里的猪,李三拎着铁锨蹲在猪圈通往主人家的过道处,我在门外招呼赶出来的猪,用铁锨赶出来三头长白猪,后来猪叫的声音大,这家人把灯拉开了,田保松拎着地上的小板凳就向这家的主人砸过去,又用断了的铁锨把砸,又捡起一个砖头砸过去。我们三人就跑,没跑多远,这家人把李三夯倒了,我们就扶着李三回家了。当时就田保松用东西砸人家了。
2、被告人李金海供述
李金海和黄德伟的供述基本一致。但辩称自己没有打猪主人家的人,不知道黄德伟和“田保松家没有。
3、被害人宋立臣的陈述
我在我家贴着院墙建个养猪场,2008年11月3日凌晨1点左右,我听见猪场里养的猪叫,我起来发现猪场大门被打开,猪被赶出来三头。一个贼在地上拾块石头砸我,但没有砸住,后来他又拿猪场门口外边放的塑料桶砸我,也没有砸住我,后来他又用门外的木椅子砸住我左小腿上,接下来他又拾块水泥砖砸到我左大腿上。这时,我儿子起来拿个木棍撵贼,拿铁锨的那个贼用铁锨拍我儿子一下没拍住,当时俺大门口还有一个贼守住哩,他们一看我儿子不怕他们就往东跑,我儿子撵他们有二十米远处用木棍夯着一个贼的后脖子处,那个贼栽在地,夯倒一个贼,就叫我儿子不要再撵了。
4、被害人宋延安陈述与其父宋立臣证明内容一致
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记载宋立臣家院子、猪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