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89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立,男,47岁(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35号。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明立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明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明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高明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高明立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明立撤回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陶 炜
代理审判员 钟 欣
二ΟΟ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