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瑞环、刘英兰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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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瑞环、刘英兰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刑一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瑞环,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县大侗庄,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河北省唐山市冀东油田计划处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冀东油田南区6楼2门102号,捕前暂住胜利油田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17号楼2单元3楼东户。2005年7月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英兰,女,1942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北省唐山市冀东油田退休干部,住址、捕前暂住处及拘留、逮捕、羁押地点同上。系上诉人郑瑞环之妻。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瑞环、刘英兰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06年1月24 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瑞环、刘英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3年底至2005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瑞环、刘英兰在胜利油田胜东社区建园小区15号楼1单元2楼西户、胜利油田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17号楼2单元3楼东户出租屋内,利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通过座机电话拨号上网,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其中书刊192本、标语13张、宣传资料106张、图片112张、传单68张、'法轮'护身符193张,复制光盘125张、录音磁带6盘,软件42张、光盘贴1516张。刊物内容为'天地苍生'、'绝处逢生'、《明慧周刊》、《觉醒》、《九评共产党》、《江泽民其人》等,传单的内容为'天地苍生'等,光盘内容为《九评共产党》。被告人郑瑞环、刘英兰将部分'法轮功'宣传品传播给胜利油田职工张爱泉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爱泉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他开车单独或同杨建军一起到郑瑞环家带走部分'法轮功'宣传品。这些宣传品都是郑瑞环自己制作的。后感觉从郑瑞环处拿宣传品太麻烦,于是通过杨建军学习如何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开始自己制作。
  2、证人杨建军证实:他曾与张爱泉一起到郑瑞环家去过两次,每次送去两箱A4复印纸,并拿走部分'法轮功'宣传品。
  3、证人曲修臣证实:他曾从张爱泉处拿走部分'法轮功'宣传材料。
  4、证人杨东梅证实:2003年12月1日,她曾将自己在胜利油田胜东社区建园小区15号楼1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出租给一对老年夫妇,并留下座机电话给他们使用,电话电码为8730234,租期为一年。
  5、证人徐祥芬、陈红、陈华、孔令兰证实:他们曾给一对老年夫妇联系了胜利油田胜东社区建园小区的出租房屋和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17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出租房屋。陈华给这对老年夫妇联系的是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17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出租房屋,租期为一年,并证实应老年夫妇要求,留下一部座机电话,号码为8740186。
  6、证人李海瀛证实:郑瑞环系其大学同学,郑夫妇二人均练习'法轮功',并证实曾给他们联系过出租房屋居住。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瑞环供称:他从1996年至今一直练习'法轮功'。2002年,因唐山市的'法轮功'练习者大多被冀东油田送进转化站转化,便与妻子刘英兰到胜利油田。经同学介绍,前后曾换4次租住处。在居住期间曾用手提电脑和打印机上网下载制作'法轮功'资料,有时出去散发一些,并给张爱泉部分'法轮功'宣传品。《九评共产党》VCD光盘,是他要来母盘后又刻录的,共41张,其他'法轮功'资料是与妻子刘英兰从网上下载制作的。他们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从2002年至2005年4月份期间,都是用其子郑文利从美国带回的手提电脑上网下载制作的,2005年4月又买了一台式电脑开始制作,期间用过3台打印机,每次制作都是从互联网上下载后再整理,印出来,装订成小册子、周刊、传单等,都是用A4纸制作完成的。每次上网都是用座机电话拨号上网,在莱州湾租住处电话号码为8739775,在通明苑小区电话为8740186。他曾给过张爱泉'法轮功'宣传品,数量多少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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