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天波盗窃案

2011年09月20日04: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敖天波盗窃案

湖 南 省 永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永法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天波,小名敖三佬,男,1983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文盲,务农,住永顺县万民乡万民村六组;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二00三年七月解除劳动教养,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二00五年八月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天波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祖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启松、唐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广担任记录。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倜、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天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至10月,被告人敖天波2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物品总计价值2982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田方平、周圣敏、任宙陈述,证人丁建桥证言,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被告人敖天波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天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敖天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敖天波窜至永顺县城郊工商所宿舍,乘田方平熟睡之机,从窗户外用竹竿将田方平的裤子挑了出来,盗得一部托普牌Z808型手机和现金97元。几天后,被告人敖天波将该手机与丁建桥对换,得人民币150元和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托普牌Z8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
  2005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敖天波窜至永顺县轻工业局宿舍,将周圣敏向任宙借的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豪天牌HT125T—B型女式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该车推到县城南门桥一小巷内藏起来。同月30日凌晨,被告人敖天波将所盗摩托车推至水电宾馆附近,准备乘车把摩托车运回万民乡。后被公安干警抓获。经估价鉴定,豪天牌HT125T—B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5元。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05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公安干警在永顺县城水电宾馆附近发现被告人敖天波形迹可疑,经现场盘查,被告人敖天波主动交待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田方平、周圣敏的陈述分别证明,各自物品被盗窃的有关情况;(2)被害人任宙陈述证明,2005年10月给周圣敏借过一辆摩托车的有关情况;(3)证人丁建桥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与被告人敖天波对换手机的有关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将被盗摩托车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6)估价鉴定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7)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敖天波因盗窃2次被劳动教养的有关情况;(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敖天波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2005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公安干警在永顺县城水电宾馆附近发现被告人敖天波形迹可疑,经现场盘查,被告人敖天波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遂将被告人敖天波抓获的情况;(10)被告人敖天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天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敖天波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证据之前,主动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敖天波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