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延旭(别名:肖飞),男,现年18岁,生于1987年8月14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丰都县江池镇南洋村一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收容教养,2005年9月2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3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练(绰号:羊子),男,现年17岁,生于1989年4月22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填十段沙谷村梨红组7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谭春国,男,小学文化,务农,44岁,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填十段沙谷村梨红组7号(系谭练之父)。
指定辩护人陈江碧,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滔,男,现年16岁,生于1989年l0月26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老街15号3-102室,现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旗山村水沸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明金,男,初中文化,务农,41岁,现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旗山村水沸组(系张滔之父)。
指定辩护人谭长贵,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东,男,现年16岁,生于1989年12月30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村刘家组137号,现住本县南宾镇龙井路。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6日被本县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朝明,男,初中文化,务农,48岁,住本县南宾镇龙井路(系王东之父)。
指定辩护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延旭、谭练、张滔、王东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谭练、张滔、王东均系未成年人,故本院于2006年6月22日至6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延旭、谭练、张滔、王东及其法定代理人谭春国、张明金、王朝明、指定辩护人陈江碧、谭长贵、刘育刚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人向延旭、谭练、张滔、王东单独和分别结伙以及分别伙同马铭、黄俊峰(另案)、田野(另案)、谭江飞(另案)、张君玉(另案)、向秋书(另案)、钟晋利(另案)、秦小坝(另案)等人采取撬门、搬坏防护网入室等手段和乘家中无人之机入室的方法。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西沱镇,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盗窃了陈世元、冉小东、李娜、廖培蓉、马世荣、宋益群、谭明秀、王永萍等66家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向延旭与他人结伙盗窃作案42次,价值50766.50元;被告人谭练与他人结伙盗窃作案23次,价值38263.00元;被告人张滔单独和与他人结伙盗窃作案12次,价值14248.00元;被告人王东与他人结伙盗窃作案5次,价值11809.00元。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谭练、张滔、王东在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被告人向延旭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东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
审理中,被告人向延旭、谭练、张滔、王东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谭练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滔对指控盗窃宋益群家手提电脑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请求公正处罚。被告人张滔的指定辩护人还辩称了,被告人张滔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东在本案中系从犯和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盗窃谭明秀、王永萍家时,不能确定是在被告人年满16岁之前或者之后和盗窃黎万权家系未遂,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并请求对被告人王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