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明友,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卷洞乡一段悦来村6组。200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9月9日被重庆市铁路公安处重庆刑警大队抓获并暂予寄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明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美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明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吴迪、代理检察员陈皇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8月间,被害人胡忠易从深圳来到海口后,与被告人罗明友及其女友王大琼(已判刑)同住在海口市玉沙村的一间出租屋。期间,被告人罗明友和王大琼得知胡忠易替其姐姐胡忠贵保管的两张存款单和身份证存放在胡忠易的行李包里。同年9月2日早上,胡忠易吃过早餐后,感觉不适便上床睡觉。罗明友趁胡忠易熟睡之机,从胡忠易的行李包中盗走胡忠贵的两张存款单及胡忠贵的身份证。随后,罗明友与王大琼携带着自己的行李离开了该出租屋。罗明友在逃离出租屋后将盗得的两张存款单和胡忠贵的身份证以及罗明友本人的身份证交给王大琼,由王大琼赶到海口市沿江二东路工商银行,凭胡忠贵和罗明友的身份证以及事先得知的两存折密码取出所盗存单的全部存款32000元。罗明友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破案后,被盗赃款未能追缴,所有赃款已被罗明友、王大琼挥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胡忠易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1996年8月中旬,其从深圳来海南后,同王大琼和罗明友住在一起。同年9月2日早上其吃过早餐后感到头晕就睡着了,等醒来后,发现王大琼、罗明友及其行李都不见了,其感觉不对,马上翻看其行李,发现其姐胡忠贵交给其的二张定期存款单(其中一张存有贰万贰仟元,另一张存有一万元)及身份证和一些首饰不见了,其马上到沿江二东路工商银行储蓄所挂失,银行工作人员说钱已被取走。
2、胡忠贵的陈述材料。证实1996年8月其把两张定期存单(一张存有贰万贰仟元,存期三个月,另一张存有一万元,存期为一年,密码均为“20”)及其的身份证和一些首饰交给其小妹胡忠易保管。过了七、八天之后,胡忠易告诉其说上述物品被一个姐妹盗走并将存单上的钱取走了。
3、同案犯王大琼的供述材料。证实1996年9月某日,罗明友对其说要偷小妹(胡忠易)的存折去银行取钱。第二天早上,罗明友出去买早餐回来。其三人吃完早餐后,小妹说头晕就睡觉了,其冼衣服、冼澡出来后,看见罗明友手里拿着小妹的存折,罗明友叫其和他的小舅子到银行取钱。到海甸岛沿江二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后,罗的小舅子将胡忠贵和罗明友身份证交给其,由其在定期存单的背面写上胡忠贵和罗明友的名字及身份证号。当时其取出32000元,以胡君的名字存2000元在银行,而后其和罗的小舅子一起去机场,罗明友已在机场等候,其交15000元给罗明友,余下的钱归其。罗明友拿到钱后就坐飞机回四川了。其回到住处,叫醒小妹后,其便拿行李走了。其没有帮罗明友买机票。
4、同案犯王大琼在监狱写给被告人罗明友的便条。内容让罗明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5、抓获及破案经过。
6、胡忠贵名下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证实一张定期存单上的金额为10000元,另一张存单上的金额为22000元。
7、定期储蓄存单正反面及笔迹鉴定书。证实胡忠贵两张定期存单背面的罗明友和胡忠贵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系王大琼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