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2011年09月20日05: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歹进学,男,44岁,河南省新郑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经理。2000年9月15日被逮捕。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歹进学犯挪用公款罪,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1月至7月,被告人歹进学利用担任新郑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指使出纳刘阳将公司的建房集资款挪用到自己办的个体企业新郑市金华机械厂(以下简称金华机械厂)使用,数额达38.71万元。后歹进学虽然将款退还,但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歹进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金华机械厂是农机公司的下属集体股份制企业,他不知道金华机械厂是个体性质的,办厂营业执照的经手人是马新喜;该厂使用建房集资款是企业内部资金调配,是借用,不是挪用。
  被告人歹进学的辩护人为歹进学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歹进学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公款私用的行为。使用建房集资款不是为了个人的盈利,金华机械厂是由农机公司统一出资,利润是谁出资谁分红,不属于个体企业;金华机械厂是农机公司的下属单位,申办金华机械厂营业执照时有伪造现象,与事实不符,金华机械厂名为个体,实为集体企业;歹进学在自己承包的企业内部调配资金,不属于挪用。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农机公司系国有企业。1999年5月16日,被告人歹进学与新郑市农机局签订了一份承包农机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书'。同年5月26日,新郑市农机局正式任命歹进学为农机公司的承包人和经理,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1999年6月7日,歹进学开办了金华机械厂。同年6月16日,农机公司与金华机械厂签订了一份'关于组建河南省新郑市金华机械厂的协议',约定农机公司为了安排下岗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愿将修整完好的场地600平方米,厂房300平方米供给金华机械厂使用,使用期为五年,金华机械厂必须安排农机公司3人以上职工上班,使用期满后,必须保证厂房完好无损,农机公司不承担金华机械厂的任何债权债务。1999年底,农机公司开始对旧房改造,成立了建房指挥部,歹进学任指挥长,马新喜任副指挥长,刘阳任会计(其同时兼任金华机械厂现金出纳),共收建房集资款60余万元。
  2000年元月26日至2000年7月11日,被告人歹进学让刘阳先后15次从建房指挥部借用现金38.71万元入金华机械厂帐内,用于购车和购材料,其中购桑塔纳轿车和农用汽车共花去22.5万多元,入金华机械厂固定资产帐。案发前,此款已全部退还。
  另查,金华机械厂营业执照记载:负责人为歹进学,经济性质为个体(个人经营),资金数额为10万元,经营范围是农业机械、配件,经营方式为自产自销。建立金华机械厂之初,农机公司向金华机械厂提供集资款2万元,歹进学集资5.5万元,其他农机公司职工集资3.7万元,计1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刘阳证言。主要内容是:他负责收建房集资款,又兼任金华机械厂现金出纳,共收集资建房款60多万元,当时金华机械厂生产犁需要购料,歹进学知道没有钱,就让他打借条,把建房集资款转到金华机械厂用,并在借条上签字。歹进学说,今年卖了犁还款,没说计息,总共借了15次,计38.71万元。
  2.曹甲申证言。主要内容是:农机公司集资建房款的帐面显示金华机械厂借走38万多元,金华机械厂属个体,法定代表人是歹进学。
  3.高建林证言。主要内容是:金华机械厂的执照是马新喜经手办的,性质可能是集体,由职工集资入股。经歹进学手,将8000元建房集资款用于垒围墙。
  4.农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包经营责任书以及新郑市农机局新农机字(1999)14号文件。证实农机公司系国有企业,由歹进学承包经营。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