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木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1年09月20日05: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吴木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湛中法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木全,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人,原系湛江海关保税处处长,住湛江市人民大道21号海关泉庄宿舍9幢602房。因本案于199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辩护人莫爵扬、刘天兵,均系湛江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刑诉(199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木全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199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志殿、邝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木全及其辩护人莫爵扬、刘天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木全利用担任湛江海关关税处处长的便利,于1997年春节前一天收受李深贿送的港币5万元,对李深、张猗以中正公司名义申报进口的货物,均予以批准放行。又于1997年3月的一天,收受林春华贿送的港币10万元,使林春华一批在报关材料上存有疑点的货物,得以顺利通关。被告人吴木全还于1998年2月,收受了走私分子马伟强贿送的韩国“金鹰”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6200元。同年5月,当马伟强找到当时任保税处处长的吴木全要求利用免税证明书(后经鉴定系伪造)进口钢材时,吴同意接受报关,致使马伟强的70334吨钢材得以走私进口;此外,被告人吴木全尚有人民币1883643.47元、港币358215.3元的巨额财产,明显超出本人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出示了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木全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木全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能向有关部门交待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木全对公诉机关指控收受李深的港币5万元、林春华的港币10万元和马伟强的“金鹰”汽车一辆,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本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木全收受李深、林春华的15万元港币,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收受马伟强的汽车价格应按该车拍卖时的价格认定;并当庭向法庭宣读了海关拍卖该车时的价格为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认定应扣除吴木全的家庭合法收入;被告人吴木全还有自首、立功和积极退清赃款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吴木全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木全自1996年9月起任湛江海关关税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1997年3月任关税处处长,1998年4月任保税处处长。由于工作上的接触认识了走私分子李深、张猗、林春华(又名林桂枝),李深、张猗为使其代理进口的货物能顺利报关,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湛江新溢香大酒楼宴请吴木全等海关人员时,在该酒楼停车场由李深送给吴港币5万元。林春华为使其进口的成品油在海关的每个环节都畅通,于1997年3月的一天,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龟蛇酒店宴请吴木全时,送给吴港币10万元。此后,吴木全对李深、张猗以中正贸易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的进口货物和林春华进口的成品油,都给予尽快办理通关纳税手续,甚至对以多进少报,有走私嫌疑的货物都给予接受报关。
  被告人吴木全的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明被告人吴木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书证,有中正贸易公司和林春华经营的成品油报关时通过关税处,且被告人吴木全在这些货物海关估价审批单上签名,证实了吴木全为中正公司和林春华谋取利益的事实;林春华走私团伙1997年1月至1998年9月进口成品油伪报品名和少报多进统计表,证实在吴木全任海关关税处处长期间,林春华进口的成品油有伪报品名和少报多进时也在关税处通过;李深、林春华的证词,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地点分别贿送给被告人吴木全港币五万元和十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吴木全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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