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玲,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蒲忠庆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芳,女,1925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蒲忠庆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靖,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在校学生,住(略)。系被害人蒲忠庆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珊,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中在校学生,住(略)。系被害人蒲忠庆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小玲,系蒲靖、蒲珊之母。
诉讼代理人杨炳文,陕西省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0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略),无业。200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简万钧,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袁杰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玲、李桂芳、蒲靖、蒲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审查立案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蹇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玲、蒲靖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炳文,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杨德平、被告人袁杰及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简万钧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芳、蒲珊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涛、袁杰乘车从西安到汉中预谋抢劫作案,并在城固购买了两把单刃水果刀,二人各持一把欲作案时使用。二被告人先后在城固、西乡两地寻找作案目标未果。5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涛、袁杰从西乡搭乘被害人蒲忠庆驾驶的陕F22738号出租车佯称要去城固,当车行至316国道阁斗坡隧道向北500米处时,坐在副驾驶座的王涛掏出自己携带的水果刀朝蒲忠庆胸口戳一刀,颈部连戳数刀,坐在后排的袁杰见状从后面捂住蒲忠庆的嘴,并掏出水果刀朝蒲忠庆的颈部猛戳一刀。被害人蒲忠庆当场死亡,蒲驾驶的出租车驶离路面,侧翻于公路左边路基下的水泥沟内。二被告人抢得被害人波导手机一部及四十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涛在延安市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4日被告人袁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涛、袁杰供述;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手印鉴定书及照片;5、法医鉴定书;6、被告人王涛、袁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王涛的刑事判决书;8、物证匕首二把及衣物、香烟、手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袁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玲、李桂芳、蒲靖、蒲珊诉称,被告人王涛、袁杰应赔偿被害人蒲忠庆丧葬费8459元、死亡赔偿金185360元、受被害人蒲忠庆抚养的李桂芳生活费3635元、医疗费5300元、蒲靖生活费1090.50元、蒲珊生活费5452.50元、车辆施救费280元、维修费2235元、手机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58000元,合计272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