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金滨(又名李金浜、浜浜),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2005年11月11日因抢劫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滨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谦、杨奇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金滨以接人为由将被害人朱某甲借他人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骗走,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金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金滨以接人为由将被害人朱某甲借他人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骗走,5月19日上午7时,被告人李金滨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在鲁山梁洼北街路西开摩托修理部的范某某。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150元。被骗摩托车已被追退。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金滨供述,2009年5月18日下午四点多,其与朱某甲借宝丰县杨庄镇世昌门业店主的红色125型雅马哈牌摩托车,是辆新车,无牌照,后到鲁山梁洼找其朋友玩。回到宝丰县城,大概十点多,在二中后边的院子里,其对朱某甲说想骑着摩托到新世纪广场接两个人,之后其一人骑摩托到姜湾租房处,带了衣服、薄被子,打算将摩托车卖掉后还其女友的帐,以后不再回来了。其骑摩托到梁洼收费站旁边一个破房子处,住一晚后,于5月19日早上,将摩托骑到梁洼北街路西的摩托修理部,称摩托车是自己的,没有手续,并以1200元钱卖给店主。
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09年5月18日下午5点左右,其在杨庄村街上从李某某处借到一辆红色125型雅马哈牌摩托车,后与李金滨骑摩托到梁洼朋友家玩,当晚九点多,二人回到宝丰县城,在宝丰二高门口,李金滨说借摩托去新世纪广场接个朋友,一会儿就把摩托还回来。之后,其在二高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李金滨还没回来,其到新世纪广场和李金滨住租处均未找到。5月19日早上,其到梁洼李金滨朋友闫某某家见到李金滨,李金滨称摩托车已经卖给摩托车修理部。
3、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5月19日下午13时,其弟朱某甲打电话称在鲁山梁洼发现前一天骗走摩托车的李金滨,其赶到闫某某家,李金滨称摩托车已经以1000多元卖给梁洼街上摩托车修理部。
(2)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19日早上7点多,其在鲁山县梁洼其开办的摩托车修理门市部,一个20多岁的男孩骑一辆红色125型雅马哈牌摩托车到其店中,称是自己的车,想卖掉,没有带手续,后其以1800元成交,其先付1200元,将那个男孩的身份证留下,约定带来手续再付剩余的600元。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18日下午3点多,朱某甲和他的一个朋友在其店中,将其红色JYM125-3型雅马哈牌摩托车借走。当晚未还,朱某甲称摩托车让下午同去的伙计借走了,找不到人了。该摩托车是2009年5月初买的,价值7150元,店主开具的发票上是5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