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密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密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英,曾用名陈西,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东邵渠镇银冶岭村二区95号;199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七年,罚金一千元(已缴纳),2003年5月12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京密检刑诉字(2006)第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英于2005年3月28日8时许,伙同被告人张晓贵、张春光、池久如、张乾明、白小朋等人(均已判刑)窜至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坝头村京承高速路29标段工地,对坝头村多名阻止施工的村民推、拽、踢、踹行为,造成杨秀荣、赵怀玲、朱静云、王亚玲、王宝昌等17名村民受伤,经法医鉴定5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田英在逃,于2006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田英的供述,同案犯白小朋、陈建立、王海朋的供述,证人齐殿臣、谢金海、张文军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解协议,本院(1998)密刑初字第89号、(2006)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田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英判处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英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被告人田英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英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