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262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贞,男,38岁(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梁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寿张集乡西孙庄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长刚,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长贞犯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长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长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长贞于2006年3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城路11号院内租用办公地点,雇佣他人,以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的名义,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办理“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资格”、“康居工程绿色示范产品”、“工程装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证书,骗取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人民币1500元,北京鲁通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人民币7200元,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元,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元,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合计人民币51 300元,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长贞供述:2006年春节前,我从“手递手”报纸上看到一条信息,能在香港注册公司,我就按照报纸上的电话跟对方联系,后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们传真过去,并且把1万元的注册手续费汇到深圳那边的一个叫魏小龙的人开的账号上。大约过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深圳那边就把办好的执照公章、股东本给我寄回北京。然后我就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城路11号院11号楼里租了一间房开始办公。我注册的公司名称为中国农工商企业联合会有限公司,下属两个单位,一个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另一个是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主要是给全国各地生产建筑材料的厂家企业认证评审“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和产品的“工程装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认证。一般就是我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和生产建材的厂家联系,问问对方需要不需要对企业和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AAA级”和“无毒害绿色产品”认证。如果对方同意,我们就让他们把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检测报告给我们发传真传过来。我们看他的检测报告通过“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的检测,我们就给他颁发“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的铜牌和证书,及“工程装修无毒害绿色产品”铜牌和证书。
2、证人梁金铎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在2006年3月初的时候,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现在正在全国开展评比优秀型企业和无毒害环保产品的称号,问我们公司参加不参加,我们说参加,他们就给我们传真过来一个表格,让我们填,我跟他说让他们过来一个人看看得了,过了几天来了一个男的,到我们公司看了看,把公司名记走了,又过了几天我们公司收了一件特快专递,里边就是两张证书和两本铜匾,收到东西以后又过了几天,那个男的又来我们公司,找我们要这两个证书的工本费,我们给了他1500元现金。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工程装修无毒绿色产品证书一个、“AAA”级优秀企业证书一个、工程装修无毒害绿色产品铜牌一块、“AAA”级优秀企业铜牌一块,均已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