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柳市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强,男,1961年2月21日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柳州中山城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长砦街51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199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清,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增尤,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红星,男,1967年10月19日生于安徽省滁洲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柳州中山城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安徽省滁洲市南谯路66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199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现羁押于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丽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毅,银荔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诉字(2000)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强、胡红星犯行贿罪、赌博罪,于200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家祥、郑万达、代理检察员李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强及其辩护人李云清,被告人胡红星及其辩护人陈丽华、刘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11月至1999年6月间,被告人江强、胡红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行贿给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大量财物,其中包括:
1、1995年11月至1999年6月间,行贿给于丁、陈红(夫妻关系,当时分别任柳州市公安局局长、干警,均已判刑)价值人民币229.8527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红星参与其中8万元的行贿犯罪;
2、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间,行贿给梅柳城(时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另案处理)价值人民币25.9348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红星参与其中10.4339万元的行贿犯罪;
3、1997年底和1998年5月,行贿给王劲松(时任柳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已判刑)价值人民币29.46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红星参与其中17万元的行贿犯罪;
4、1998年6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江强行贿给何强军(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特勤队副队长,已判刑)价值人民币63.335万元的财物;
5、1997年间,被告人江强行贿给李玉章(时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判刑)价值人民币69.21669万元的财物;
6、1996年10月至1998年5月间,行贿给刘忠(时任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科长,另案处理)价值人民币115.3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红星参与其中85.3万元的行贿犯罪。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江强、胡红星于1996年8月至1999年4月间,先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柳州市中山大厦、白莲机场,以“开心天地”、“啤酒机游戏”、“电脑游戏”、“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获赃款近三千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强、胡红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大量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390条和303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和赌博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强辩解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不属实,送给陈红的钱物是陈红入股中山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送给于丁、梅柳城出国使用的外汇是因为公安局经费紧张而先由我垫付,在向保安公司缴纳承包管理费时扣除的;送给李玉章的钱是借款;给何强军的钱是合伙做生意;送给刘忠钱是因为他在赌场有股份,是分红给他的;王劲松等人的房屋装修只是没有结算,不属于行贿。我原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被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的情形下作出的,不是事实。
被告人江强的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对江强犯有行贿罪的指控大部分定性不准确,小部分证据不足;以受贿案件已生效的判决书作为认定江强行贿事实的证据使用不当;江强一案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的情形,被告人原来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江强开设赌场获利3000万元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