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三、王庆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2011年09月20日05: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庆三、王庆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山 东 省 垦 利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垦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三,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200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庆星,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200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0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5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三及其辩护人李江波,被告人王庆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因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村民王志刚交通事故一事,被告人王庆三组织二十余人,以垦利县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不公为由,将垦利县交警大队大门用横幅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直至晚7时许离开。
2004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庆三又组织二十余人到县交警队堵住大门,不让车辆、人员进出,直至中午才离去。
2004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直至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组织一百余人来到垦利县交警大队,堵住交警队大门,占领交警大队办公室,指责、谩骂、殴打干警,围困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明信达三十余小时,致使垦利县交警大队工作陷入瘫痪。期间,还用横幅拦截中兴路达二十余小时,并于9月13日下午组织人员冲击垦利县委,致使县委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李江波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王庆三三次组织冲击垦利县交警大队和垦利县委的事实不能成立,王庆三系初犯,主观恶意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因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村民王志刚交通事故一事,被告人王庆三组织二十余人,以垦利县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和肇事司机未积极支付医疗费为由,将垦利县交警大队大门用上写“警心不公,还我公道”的一条横幅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直至晚7时许离开。同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庆三又组织二十余人到县交警队堵住大门,不让车辆、人员进出,直至中午才离去。同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直至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又因同一事由,组织近一百人来到垦利县交警大队,堵住交警队大门,占据交警大队接待室和大队长办公室,将灵堂设在办公楼大厅内并烧纸,指责、谩骂、殴打干警,围困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明信近三十小时。致使垦利县交警大队工作陷入瘫痪。期间,还用上写“草菅人命,天理不公”的一条横幅拦截垦利县城中兴路达二十余小时,造成交通堵塞,并于同年9月13日下午组织部分人员冲击垦利县县委,将大门堵住,不让人员和车辆进出,并冲入县委办公楼进行扰乱办公活动,致使县委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商桂英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上午,她见死者的家属和部分村民上车说来垦利讨公道,她就上车一起来了。共有好几辆车,多少人记不清了,一块去了交警队。同年9月14日早上,她又跟着来了垦利。有人说县领导让去谈话,她们5个人坐一辆车去的,有王志刚的两个叔王庆三和王庆星等人。死者的两个叔和姐姐等五六个人与领导谈话,谈着就吵起来了。2、证人商桂珍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她和四叔(王庆三)、五叔(王庆星)、大嫂、二嫂等人一块到垦利县交警大队要钱,在大门口挂上了横幅。第二天,又将横幅挂在了大门口,到了中午四叔让把横幅扯下来。同年9月13日,她们四五十个人带着烧纸和供品又到了垦利,不知谁又把横幅挂在了交警队大门口和门前公路上。同年9月14日,她们一百多人来到了交警队,把供品、烧纸、死者的遗像一块搬到办公楼大厅内。3、证人王龙飞证言证实,他大爷(指王志刚)出车祸死了。亲戚们中爷爷辈的人对他和三个妹妹说,先别上学了,一块跟着去吧。在他大爷家,他四爷爷(指王庆三)和五爷爷(指王庆星)安排他抱着大爷的遗像。下午的时候,他四爷爷和五爷爷叫着他和三个妹妹说要去县委,于是一块到了县委。回交警队后,他四爷爷和五爷爷说老的和小的先回去,明天再过来。去交警队闹都是大人们商量的。4、证人成海涛证言证实,他参与了去垦利县交警队和县委闹事。2004年9月13日下午,死者的四叔(指王庆三)对他们说:“这边留下几个人,其余的人都去县委,把县委的大门堵起来。” 5、证人王东海证言证实,因他姨父(指王志刚)出车祸的事他也跟着一块来到垦利。在男人当中,他姨父的叔说了算。6、证人张荣海证言证实,他三舅家的大表哥出车祸死了。2004年9月13日,组织一百多人去交警队闹事的有二舅、四舅(指王庆三)和五舅(指王庆星)等人。7、证人成海英证言证实,到垦利县交警队扰乱办公秩序主要是她三公公(王志刚的父亲)、四公公王庆三、五公公王庆星决定的。8、证人王俊民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下午3点多,死者的五叔、四叔带头一块去垦利县委,并堵了县委的大门。9、证人张忠美、王志森、王玉美、王志华、王庆法、田振叶、王志英、田振芳、刘长文、王志民、王志明、王志亮、田菊、蒋健身、田玉林、王增花、李荣英、蒋莲秀、王翠枝、王玉会、王忠美、王素珍、李荣英、吴徐州、闫常翠、郭玲玲、刘守美、蒋连秀、王玉璞、王庆元、吴秀强证言均证实了她(他)们为了王志刚出车祸的事情,一块参与去垦利县交警队和县委闹事的情况。10、证人李明信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4日四天内死者王志刚的亲属及部分村民几十人为了向交警队施加压力,用横幅堵住大门,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并冲击办公楼,在办公楼内设灵堂、烧纸,对其进行推搡、漫骂,围困他近三十余小时,抢走孙来元的录像机。其中有一个五六十岁,头发有点白,有点秃,个子不高的男的在院子中间站着,伸着指头喊叫着指挥村民,并喊着“看看大队长李明信”等说他处事不公的话。11、证人寇建强、崔永国、燕建国、张沿青、刘其兰、于秀梅、曹秀英、宁廷义、李军岩、王秀明、陈建军、赵福全、孙爱亭、闫福英、袁尚龙证言均证实了死者王志刚的亲属及部分村民近一百人为了向交警队施加压力,冲击交警队办公楼,堵住大门和楼门,在楼内烧纸,占据办公室,整个大队陷入瘫痪,一片混乱,家属上班、孩子上学都出不去。一个六十岁左右的老头,矮个,大约160公分,是个带头的。12、证人孟凡智、李荣恩、李春河、张世忠、李玉光、胡卫东、胥高远、藏成杰、王守武、刘杰华、郝向彬、李国铭、李东海证言证实,2004年9月13日下午,一帮人来到县委大院进行吵闹。一个个子不高,白头发,有点亮,穿白衬衣,六十岁左右的老头在大门口处,对和他一块去的人喊“堵住门,谁也别让他出去”等话,后他站在院子中间指挥。死者的四叔喊得最凶,冲得最急,劲头最大。13、证人任子良、赵永开、张义昌、王学文、张春娟、陈景、马广梅、尹敬海、李建民、李友臣、姚福生、陈兴然、王玉和、王志善、王建民、李鹏证言证实,2004年9月9日至10日,9月13日至14日,垦利县交警大队被许多人围困,大门被上写“警心不公,还我公道”的一条横幅堵着,许多来办事的人出不来进不去。交警队北面的中兴路也被用上写“草菅人命,天理不公”的一条横幅拦着一天左右的时间,来往车辆无法通行,造成极大的不便。14、袁尚龙、崔永国、李军岩、李明信、寇建强、魏庆明的辨认笔录证实,王庆三、王庆星是冲击交警队煽动村民带头进行围攻的人。李春河、王守武的辨认笔录证实,王庆三、王庆星是冲击县委时的积极组织和指挥的人。15、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9月14日上午7时许,王庆三、王庆星等人继续组织100余人围堵交警大队,致使交警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在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垦利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王庆三、王庆星被现场抓获。16、收条证实被抢摄像机一部被王洪德交回。17、“告白书”证实死者王志刚的亲属因交通事故对垦利县交警队的处理不服,打印书面材料进行张贴。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带领亲属和部分村民冲击交警队、县委的现场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王庆三出生于1943年11月10日,王庆星出生于1946年7月11日。20、被告人王庆三、王庆星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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