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开学行贿案

2011年09月20日05: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廖开学行贿案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廖开学,男, 1964年8月6日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7196408062791,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兴龙街65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8年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3月2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肃来,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0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开学犯行贿罪,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开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被告人廖开学申请调取证据做鉴定,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廖开学系个体经营,在不具备技术和资质的情况下,于2001年至2007年期间,采取先后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重庆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通路桥有限公司的方式违规投标,并中标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段、下田桥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基改建工程(简称刘官路)H段、三合浦至三溪乡路面改建工程(简称三三路)B段、螺坪至竹贤路基改建工程(简称螺竹路)II标段,当阳至湖北九湖二期工程(简称当九路)IV标段等工程。其中,在投标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时,廖开学还找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黔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该工程围标,在投标骡竹路工程II段过程时,廖开学还找了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围标。为承接到以上工程和事后表示感谢,廖开学先后9次送给时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3万元、3次送给该局副局长徐涛(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送给晏大彬343万元 1、2003年春节前,廖开学为进一步与晏大彬搞好关系,继续在交通局做到工程,借拜年的机会,到晏大彬家中送给晏大彬2万元。 2、2004年春节前,廖开学在晏大彬的帮助下中标承建了下田乌鸦桥工程。为感谢晏大彬的帮助和今后继续得到晏大彬的关照,廖开学在晏大彬家中送给了晏大彬2万元, 3、2005年春节,廖开学为了今后能继续在交通局承建到工程,在晏大彬开的车上送给晏大彬4万元。 4、2005年11月,为感谢晏大彬对中标承建到刘官路工程的关照,廖开学在晏大彬的家中送给晏大彬20万元。 5、2006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晏大彬的关照并为维持与晏大彬的关系,今后继续做到工程,廖开学借拜年的机会,在晏大彬家中送给了晏大彬5万元。 6、2006年下半年,廖开学为感谢晏大彬帮助其中标承建了三三路工程B段,在晏大彬开的车上送给了晏大彬10万元。 7、2007年春节,廖开学得知巫山县交通局要招标发包当九路、螺竹路等工程后,即找到晏大彬,请求帮助承接工程,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5月左右,廖开学在晏大彬的帮助下中标承建了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螺竹路工程第II标段两个工程。为感谢晏大彬的关照,廖开学在收到这两个工程进度款后,分三次送给晏大彬共计300万元。其中于2007年8月3日在晏大彬家中送给晏大彬100万元,同月8日又在晏大彬家中送给晏大彬100万元,同年10月9日在重庆大世界酒店送给晏大彬100万元。 二、送给徐涛4万元。 1、2006年春节前,廖开学为感谢徐涛在刘官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徐涛2万元。 2、2007年春节,廖开学为感谢徐涛在其投标三三路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巫山县城的汉丰林茶楼送给徐涛1万元。 3、2007年10月,廖开学以徐涛装修新家买东西的名义,送给徐涛1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晏大彬、徐涛、丁永茂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开学在不具备投标建设公路工程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开学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廖开学认罪态度好,现身患癌症,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开学与原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另案处理)系同学关系。2001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廖开学在不具备技术和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的方式先后违规投标巫山县交通局组织的多项公路工程,并中标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段、下田桥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基改建工程(简称刘官路)H段、三合浦至三溪乡路面改建工程(简称三三路)B段、螺坪至竹贤路基改建工程(简称螺竹路)II标段,当阳至湖北九湖二期工程(简称当九路)IV标段等工程。其中,在投标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和骡竹路工程II标段过程时,廖开学还另外找了几家建筑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事后,被告人廖开学为了感谢晏大彬以及原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徐涛(另案处理)在其承建上述工程中的关照,并为了今后继续承接工程,先后9次送给晏大彬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3万元、3次送给徐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晏大彬的证言,证实与廖开学是同学,在他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后,廖开学请求在工程上予以照顾。2002年至 2007年期间,他给徐涛等人打招呼,使廖开学先后承建了龙王淌至福田的一段路面硬化工程、下田桥工程、刘官路、骡竹路改建工程等多个道路工程,并先后十次收受廖开学送的人民币共计348万元。 2、证人徐涛的证言,证实廖开学在巫山做了刘官路、三三路、当九路和骡竹路等路面改造工程,事前他均是按照晏大彬的要求保证晏大彬打招呼的建筑商如廖开学等人中标。廖开学为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关照,3次送给他人民币共计4万元。 3、证人向才荣、丁永茂的证言,证实廖开学挂靠在巫溪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淌至花竹坪路面工程以及万双公路路面整治工程、下田乌鸦桥工程等。这些工程由廖开学自行负责,自负盈亏。公司只收管理费。 4、证人唐亚斌的证言,证实廖开学没有自己的建筑公司,也没有专门的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更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其先后三次挂靠在重庆建安建设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巫山县刘官路H段、三三路路基改扩建B段、当九路二期IV段工程,工程实际由廖开学自己负责。公司只收管理费。另外他还帮助廖开学联系了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骡竹路标段、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黔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当九路一标段的围标,最终廖开学中标。 5、证人谭言军的证言,证实廖开学没有建筑资质和建筑公司,其挂靠在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巫山县骡竹路改扩建工程Ⅱ段。实际由廖开学负责施工,公司只收管理费。 6、证人钱进的证言,证实廖开学挂靠在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巫山县当九路二期IV段工程的投标,没有中标。 7、证人魏立的证言,证实唐亚斌说帮一个朋友的忙叫他们公司去参与投标巫山县当九路二期工程,他们按照唐亚斌说的报价填好报价函并制作好标书,最终他们公司未能中标。 8、证人王平的证言,证实廖开学想承建巫山县骡竹路的公路工程,因其没有资质,想找一家具有公路二级资质的公司出面投标,他帮廖开学联系了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9、证人冉茂德的证言,证实通过王平介绍,廖开学找到他要求以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巫山县骡竹路改扩建工程的投标,他们按照廖开学提供的资料填好投标价并制作好标书,最终公司没有中标。 1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重庆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公司、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建了刘官路改扩建工程H段、三三路B段工程、福田镇下田桥工程、当九路二期IV段工程、骡竹路改扩建工程第II合同段等工程。实际由廖开学具体负责施工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款拨付、公司管理费的收取、廖开学领款等事实。 11、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帐单、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查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廖开学于2007年8月至同年10月取款情况。 12、巫山县工商局信息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过查询电子业务系统,没有以廖开学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没有以廖开学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3、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法律文书、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开学的身份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4、被告人廖开学当庭对其没有建筑资质,为承建上述工程而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晏大彬、徐涛在工程上的关照以及希望今后继续承接工程,9次送给晏大彬人民币共计343万元、3次送给徐涛人民币共计4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廖开学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证实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开学在不具备投标建设公路工程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开学犯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开学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开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晖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刘   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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