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惠君,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4区9栋1306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惠君犯受贿罪,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6月2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惠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3月4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8460元。
二、2003年9月22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6120元。
三、2004年3月8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5330元。
四、2004年9月15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5500元。
五、2005年3月8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2000元。
六、2005年9月16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4000元。
七、2006年2月28日,刘惠君在担任北京市古城高级中学资料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徐鹏及发行员张玉珍所给回扣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惠君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3 410元(赃款已起获)。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惠君被检察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惠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惠君的主体身份证明,证人张玉珍、徐鹏、董秀梅、孙庆远的证言,新华书店出具的刘惠君的领款签字,退缴凭证,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惠君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惠君有认罪的表示,退缴赃款,且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惠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惠君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示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刘惠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