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南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乡九谭村西队,2002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月22日以南检刑诉字(2003)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志强帮“勇哥”(在逃)利用足球赛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期间,接受赌徒黄健强投注的赌款人民币115000元。
200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志强利用“世界杯”足球赛进行赌博,期间,接受赌徒谭建齐投注赌款人民币30000元、接受赌徒陈政军投注赌款人民币11000元、接受赌徒何小燕投注赌款人民币2000元、接受赌徒陈铭垣投注赌款人民币8000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健强、谭建齐、陈政军、何小燕、陈铭垣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志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志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足球赛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志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2年10月27日起至2003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泽权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