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头苟贩卖毒品一案

2011年09月20日07: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诉人李头苟贩卖毒品一案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头苟,化名李育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清溪镇境塘村马头坳组。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平器,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煌,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太平街社区孚嘉巷19号。2006年1月5日因故意伤害犯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云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学院街登仁桥上黎家坡4栋西504号。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沙沙,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狮潭片迟禾组182号。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头苟、刘煌、刘云涛、李沙沙贩卖毒品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头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8年4月底至5月16日,被告人李头苟在湘江明珠、金色年华等地将“缅谷”分别以2750元、5200元的价格4次贩卖给刘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底5月初时,被告人李头苟在湘江明珠的房间里以5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缅谷”100粒给刘煌。
2、2008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李头苟在“金色年华”门口以2750元的份格将“缅谷”50粒贩卖给刘煌。
3、2008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头苟在长沙市坡子街社区门口以5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缅谷”100粒贩卖给刘煌。当日下午被告人刘煌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标“WY”字样红色药丸135粒、晶体及粉末。经鉴定:白色晶体及淡黄色晶体总净重13.94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08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李头苟在坡子街社区门口以5200元的价格向刘煌贩卖“麻古”100粒时将李头苟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100粒红色药丸,并在被告人李头苟所住的汉庭酒店处收缴的390粒标有“WY”红色药丸。经鉴定:390粒红色药丸总净重35.539克,100粒红色药丸,净重9.10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08年2月下旬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煌在长沙市开福区诺亚方舟附近8次以35元以及7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刘云涛“麻古”共计400粒。
三、被告人刘云涛自2008年4月下午至5月16日,在长沙市开福区“诺亚方舟”酒店内以50元每粒的价格2次贩卖给蒋英俊“麻古”约10粒;2次贩卖给秦益安“麻古”15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下午,被告人刘云涛在开福区“诺亚方舟”酒店内以5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麻古”10粒给秦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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