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事例:某企业根据政策对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职工马某称其工资调整有误,多次上访要求更改其工资标准。在上访二年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关认为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不予受理。马某又提起民事诉讼。从时效上说,马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认为,马某在其权利受到损害后,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符合申诉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持与上述事例中相同观点的人为数不少。甚至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上访的行为说明其一直在主张权利,出现了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笔者认为,此观点犯了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的错误。因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法律咨询:年前入职一家外资企业,与公司主管说好过了试用期就帮我买保险,但是现在还没买到。我想申请仲裁解决这些问题,不知道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