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武 隆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凡鱼,男,生于1982年1月8日,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茶园坝村民小组。2005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0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凡鱼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曾凡鱼驾驶渝A03343中型货车,行至319线2148公里+850米处,因避让停在公路右边的大客车时占道行驶,与对面驶来的王朝兵驾驶的渝GC0357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朝兵死亡,被告人曾凡鱼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曾凡鱼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曾凡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曾凡鱼驾驶渝A03343中型货车,从武隆县江口电站改道工程装载石渣运至肖家河沟渣场,行至319线2148公里+850米处,因避让停在公路右侧的大客车时占道行驶,与对面驶来的王朝兵驾驶的渝GC0357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朝兵死亡。案发后,曾凡鱼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曾凡鱼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7690。50元,同年12月9日,曾凡鱼按此协议已支付死者亲属全部经济损失。2005年12月6日,被告人曾凡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05年12月9日,经武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曾凡鱼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侯坤生、向友清的证言;2、驾驶、行驶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3、武隆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情况说明;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鉴定书;5、交通事故调解书、领条、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凡鱼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鱼驾驶渝A03343中型货车占道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曾凡鱼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凡鱼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凡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芳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