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内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内刑一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宗清,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农民,家住隆昌县双凤镇紫云村四社。因本案于200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键,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宗彬,绰号黑骡子,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内江市东兴区中山乡陈家湾村一社。因本案于200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伯龙,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市检刑诉(2000)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宗清、赖宗彬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伟、代理检察员魏增礼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宗清、赖宗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0年元月至2月20日期间,结伙在市中区文英街、桂湖街、东兴区解放贷等地以搭乘出租车为由,采取暴力、搜身、胁迫等手段,对9名出租车司机抢劫作案9次,抢得现金7592元、手机一部、传呼机二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宗清对起诉书指控抢劫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事实无异议。辩称:无搜身、殴打、威胁等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当、本案无暴力和持械威胁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赖宗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在抢劫中只起“陪伴”作用,无任何威胁、搜身、殴打行为,仅指控的第九次抢劫分得赃款等。其辩护人提出“适用法律不当、赖宗彬在本案中系从犯”等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00年元旦期间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赖宗清邀约被告人赖宗彬以租车为由,抢劫出租车驾驶员,赖宗彬同意。当晚二被告人窜至内江市中区文英街口租乘罗林驾驶的川K15168夏利出租车到郭北,当车行至郭北与长坝山之间时,坐前排的赖宗清叫停车并取下车钥匙,喊罗林拿钱,对其搜身等,当场抢得现金19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共同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受害人罗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案发当晚被二被告人抢劫190元的事实;被告人赖宗清、赖宗彬分别供述抢劫罗林的经过情况,与受害人罗林的陈述基本吻合;庭审中,二被告人亦供认。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其内容客观、真实,相互能形成证明锁链,予以确认。
2.2000年元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赖宗清、赖宗格相互邀约窜至内江市中区桂湖街口,骗乘唐建勇驾驶的川K20389夏利出租车到中山,当车行至杨家石坝处,坐前排的赖宗清喊停车并取走车钥匙。威胁司机拿钱,对其搜身、殴打,当场抢得现金1250元,“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赖字清分得650元,赖宗彬分得600元,传呼机归赖宗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受害人唐建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被赖宗清、赖宗彬抢劫1260元的事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登记表,证实了元月十日唐建勇在杨家石坝被二名男子抢劫1260元的事实;被告人赖宗清、赖宗彬庭审中亦供认。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其内容真实、客观,相互能印证,予以确认。
3.2000年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赖宗清、赖宗彬窜至内江市中区黄桶井骗乘黄叙驾驶的川K15876夏利出租车到卑木前面,当车行至杨家石坝时,前排的赖宗清叫停车、取走车钥匙,喊拿钱并搜身,当场抢得现金40元。尔后由被告人赖宗彬驾车,胁迫黄叙回内江市中区卷子路宿舍拿了400元换车。当晚共抢得现金440元和“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赖宗清分得赃款240元和传呼机,赖宗彬分得赃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