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红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金盆村,因本案于2009年2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冬连,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常宁市白沙镇中洲居委会上州街,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军、伍冬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红军、伍冬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红军骑一辆黑色男式豪爵摩托车到被告人伍冬连家中,要被告人伍冬连帮其把车卖掉,并告诉被告人伍冬连车子没有手续,被告人伍冬连即联系到本村李平平,以2100元将此车卖给了李平平。经查此车为被害人朱荣游在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慢性病站门口被盗车辆,经鉴定此车价值4200元。
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红军骑一台银灰色女式豪爵摩托车到被告人伍冬连家中,并以2700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被告人伍冬连,经查此车为受害人唐丽娟在临武县城关镇劳动局内被盗车辆,经鉴定此车价值4080元。
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红军在被告人伍冬连家门口以3500元将一台蓝色女式豪爵摩托车卖给黄太云,经查此车为受害人雷海青在临武县临武宾馆停车场被盗车辆,经鉴定此车价值5100元。
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红军在白沙镇砂坪村路段以1800元将一辆红色男式豪爵摩托车卖给王书顺,经查此车为受害人黄国福在连洲星子镇被盗车辆,经鉴定此车价值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伍冬连于2009年2月11日到常宁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全部赃物,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陈红军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18180元,被告人伍冬连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军、伍冬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唐丽娟、雷海青、黄小杰、朱荣游的陈述;证人李平平、黄太云、王书顺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伍冬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军、伍冬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红军、伍冬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伍冬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红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伍冬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红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伍冬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