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新(又名王葆新),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略)。2002年5月至2004年8月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汉中石化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8月至捕前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宝鸡分公司经理。2007年5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勇,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大专文化,现住(略)。2001年7月至2003年10月任西乡县公安消防大队长,后调任洋县公安消防大队长,2007年4月从汉中市公安消防支队转业,并自主择业。2007年6月11日因涉嫌受贿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哲平,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7)号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新、张勇犯受贿罪,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200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燕、何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新及其辩护人李云,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赵哲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03年6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陕西分公司)要求下属的宝鸡、渭南分公司,汉中、咸阳办事处以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汉中、韩城、西安石油有限公司对公司境内社会上的加油站进行先期考察,条件成熟达到租赁、收购要求的加油站,向中石化陕西分公司上报可行性材料。被告人王保新将这一消息告诉了西乡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经理刘华强,刘华强便请求王保新帮忙收购、租赁其西乡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堰口加油站,并承诺事后表示感谢。后经王保新考察、推荐,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西安分公司决定租赁刘华强的堰口加油站,并于2003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为了感谢王保新的帮助和支持,刘华强于协议签订后的一天,在自己的办公室送给王保新现金20000元,王予以收受。
2004年2月,被告人王保新告知刘华强,中石化陕西分公司决定再收购一批社会上条件成熟的加油站。刘华强为了能以较好的价格将自己的堰口加油站卖给中石化陕西分公司,并一次性结清转让款,请求王保新给予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王保新100000元以示感谢。为了确保自己的加油站能顺利被中石化陕西分公司收购,刘华强于同年2月的一天,在王保新的车内送给其现金50000元,王予以收受。
2004年3月,在王保新的帮助下,中石化陕西分公司以450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刘华强的堰口加油站。为了兑现承诺,刘华强于同年7月的一天,在王保新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王予以收受。
2、2004年2月,被告人王保新在考察中,选中了西乡县个体业主杨前英的西乡古城宏达加油站,并向杨提出以年租金160000元、租期15年的形式租赁其加油站。杨提出如果王保新能帮忙,让他的加油站以年租金180000元、租期15年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条件租赁给中石化陕西分公司,他将按租期每年给王保新20000元好处费。王答应帮忙。2004年3月,在王保新的帮助下,中石化陕西分公司和杨前英签定了资产转让合同。2004年8月,为了兑现承诺,杨前英在王保新的办公室送给其一张金额为300000元的西乡县农行银联卡,王予以收受。
3、2004年2月,被告人王保新的考察中,选中了南郑县个体业主刘进平的亨通实业公司宇元加油站,双方协商以5000000元的收购价上报中石化陕西分公司。2004年3月,在王保新的帮助下,中石化陕西分公司以5000000元收购价和刘进平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2004年8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王保新的帮助,刘进平在王保新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王予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