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顺利地行使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释》中,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
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即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2年、20年和5年是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