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仙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网名“DAVE”、“重头再来”,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190号。2007年2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万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磊,网名“才子”,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年西路216号,200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四为,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阚宇,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顺,网名“恋瑶”,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云和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云和县赤石乡建林村下坑6号。2007年2月7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早刚,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专文化,武汉市新华鼎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长山村3组78号。2007年2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书杰,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0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浩、刘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王万雄,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何四为、阚宇,被告人张顺及其辩护人张早刚,被告人雷磊及其辩护人张书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初,被告人李俊开始向被告人雷磊学习计算机编程技术,后与雷磊共同制作了“QQ尾巴”计算机病毒,并进行了传播。2006年10月,被告人李俊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熊猫烧香”,于11月上旬完成病毒源代码及测试成功,并通过送给网友方式传播。此病毒的特点是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并且自动链接指定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同月李俊上网时在腾讯QQ上碰到了雷磊,李俊便把“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通过网上传给雷磊,请雷磊提建议。雷磊看后,提出该病毒不要修改别人(指被感染文件)的图标,同时应隐藏病毒进程,但没有告诉其具体修改方法。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李俊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王磊联系,由王磊出资1600元租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架设李俊的www.krvkr.com网站,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会自动访问该网站,随着病毒传播,该网站的流量会不断增长。同时,李俊按雷磊的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由于其技术原因,修改后的病毒虽然能够不改别人的图标,但会导致图标变花,隐藏进程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李俊将此修改后的病毒挂在其网站上传播。
2006年12月中旬,王磊介绍被告人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李俊将张顺提供的盗号木马的自动下载链接挂到www.krvkr.com网站,从而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自动访问该网站时就会感染盗号木马,木马会自动监测计算机里的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出来。张顺将木马盗窃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至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先后多次给李俊、王磊汇款。在此期间,王磊在网上通过腾讯QQ帮李俊卖出三个“熊猫烧香”病毒后三次共汇给李俊1450元。通过病毒的传播,李俊获利145149元,王磊获利80000元,张顺获利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