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秦胜,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榔木岭村白杨湾组。
上列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刑满释放。均因本案于2008年7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龚秦胜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龚秦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徐涛单独和伙同被告人龚秦胜先后窜至临澧县安福镇丁玲广场、朝阳街、红军路等地,持刀抢劫作案4起,共计抢得现金1000元和价值1150元的“摩托罗拉”、“亿通”、“CECT”牌手机三部,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中,徐涛单独抢劫作案3起,共计抢得现金900元和价值750元的手机二部,并致一人重伤。徐涛、龚秦胜合伙抢劫作案1起,抢得现金100元和价值400元的手机一部,并致一人轻伤。作案后,所抢的三部手机被徐涛贱价销售后获销赃款250元。徐涛实得赃款及销赃款1200元,龚秦胜分得50元。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08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涛在临澧县安福镇“红星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将网吧内二台共计价值2660元的“ENVISION”牌液晶显示器盗走,销赃获款12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医院诊疗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口信息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徐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秦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涛、龚秦胜均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涛有交代同种罪行和自首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涛、龚秦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均没有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徐涛先后窜至临澧县安福镇丁玲广场、朝阳街、县人民医院附近等地,持刀抢劫作案3起,共计抢得现金900余元和价值750元的“摩托罗拉”、“CECT”牌手机二部,并致一人重伤。2008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徐涛伙同被告人龚秦胜窜至临澧县“金穗宾馆”附近,持刀抢劫作案1起,抢得现金100元和价值400元的“亿通”牌手机一部,并致一人轻伤。所抢的三部手机被徐涛贱价销售后获销赃款250元。徐涛获得赃款及销赃款1200元,龚秦胜分得50元。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一、2007年10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涛在临澧县安福镇丁玲广场闲逛时,见临澧县修梅镇车堰村村民汪艳芳背一黑色女式挎包独自在街上行走,遂立意行劫。徐涛从附近居民区盗得一把菜刀,尾随汪艳芳行至县农业银行前一报刊亭附近,乘无人之机,冲上前去手持菜刀威逼其交出钱财,并抓住汪左肩所背挎包。汪艳芳抓住挎包背带不放,徐涛见状,遂持刀向汪所抓的挎包背带砍去,将汪艳芳的左手拇指指关节砍断后,抢走了汪装有现金100元和价值270元的“摩托罗拉”V6手机的挎包。所抢手机被徐涛贱价销售获款100元。汪艳芳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汪艳芳因故被他人用锐器砍划双手部,导致:①左手拇指离断伤术后近侧指骨部分缺失及远侧指骨完全缺失(三度缺失,即左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②左食指、右食指及中指软组织裂创,③右拇指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