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凤仙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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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凤仙盗窃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23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凤仙,别名卢丹、卢瑶,女,24岁(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黄凌镇凌清村农民,住该村木山队。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凤仙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36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凤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卢凤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凤仙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凤仙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凤仙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2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  唐季怡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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