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
被告人杨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荷兰籍人,护照号:N80033782,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10月4日,因涉嫌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系证罪及被告人杨斌涉嫌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26日,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5月13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斌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斌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沈阳靓马集团公司和中国农房东北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三方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8400万元人民币,占70%;沈阳靓马集团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占25%;中国农房东北公司600万元人民币,占5%。
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杨斌为解决8400万元人民币出资问题,与广东英豪公司董事长陈某联系,让陈某向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转款“走走帐”。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陈某安排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林某等人先后向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账户通过汇票或电汇等方式转款7150万元人民币。当每笔款项转入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被告人杨斌便指使财务人员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以该款项作为实收资本,于1999年3月8日进行验资。事实上,该笔资金(7150万元人民币)已于1999年3月1日前分别返还给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1999年3月8日,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括上述7150万元在内的,7480万元人民币的往来票据、记账凭证和伪造的115万美元(折合920万元人民币)的温室设备发票及伪造的4份完税证明出具了,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6号《验资报告》,称“沈阳欧亚截止到1999年3月8日已收到其股东荷兰欧亚投入的资本金84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7480万元人民币,实物资产920万元人民币。”欧亚实业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工商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斌虚假出资8070万元人民币。
二、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被告人杨斌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先后与沈阳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规定,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四家公司实际认缴出资共计为1583万美元。
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斌担任董事会主席的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7月23日至8月9日,按照杨斌授意,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先后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给上述4个公司设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外币资本金账户1.255亿元港币,资金入账后记入实收资本账目,资金在账户上停留几日便均被转入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四家公司用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票据及记账凭证进行验资,将上述1.255亿港币作为被告人杨斌的实缴出资,并将“验资报告”提供给工商主管部门,取得长期“营业执照”。被告人杨斌虚假出资1.255亿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