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杨琳,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司智洪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子涵,男,2004年8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司智洪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梅花,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司智洪之母。
诉讼代理人黄琨、赵剑亮,河南荟萃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长岭,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司智洪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松蓣,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理博,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溢、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与九如路交汇处老街三期。
法定代表人:陈鹏杰。
诉讼代理人娄红胜,女,1982年8月3日出生,系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理博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琳、司子涵、马梅花、司长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8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理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琳、司子涵、马梅花、司长岭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邹理博驾驶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豫ACZ536号奇瑞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农业路立交桥南上桥口时,与被害人司智洪相撞,造成司智洪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司智洪死于颅脑损伤并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邹理博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豫ACZ536号奇瑞轿车车主为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人邹理博为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证明,其与司智洪等三名同事受单位指派到中州大道进行采访,在现场看到一辆货车停在立交桥南上桥口附近,车头朝北,车尾闪着黄灯,距离车尾15米远处有一块钢板斜放在距路中心向东第二、第三车道内,距离钢板向南约40米处有两个人在靠近隔离带附近拿着手电筒向南边晃动,在他们身边立了两个三角形反光警示标志,还有大约10个反光锥排列着向北延伸至钢板附近。采访结束后,其和司智洪、DV观察员李光志与大货车司机的两个朋友站在钢板南边4、5米远处讨论钢板重量。22时20分许,其感觉眼前一花,有件东西从其面前过去,接着听见“咚咚”两声响,其转身向北看到一辆轿车朝北停在大货车前方大约30米远左右,司智洪头东脚西向下趴在大货车东边地面上。
2、证人耿××证明,其驾驶豫F52695号大型货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农业路口立交桥附近时,因为避让车辆,车上拉的一块钢板被甩落,其将车停在隔离带向东第二排和第三排车道之间,在车后面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白色事故轿车,民警正在处理事故,在白色轿车被托走后,为了让途经此处的车躲避,其和车上的人把反光锥和警示标志移到脱落钢板向南约100米处,后和贾进峰在第二排车道靠近反光标志后面,用手电筒向南边晃动,后来一辆轿车从南边冲过来,其向旁边躲开,但那车过去后没多久就听见身后有响声,其看到有一人被撞飞起来。此情节与证人申××、耿××证明的情节相互印证。
3、证人李××证明,在距离钢板南侧一百米处放置有反光三角警示牌和四个反光锥,有三个人拿着手电筒在警示牌北侧来回晃动,后有一辆轿车将在其东北侧摄像的一名记者撞倒。此情节与证人史××证明的情节相互印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