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兰芬,女,193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沧德庄横二条25号。系被害人董申忠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和昌,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天津市气体压缩机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沧德庄横二条25号。系被害人董申忠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卉,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沧德庄横二条25号。系被害人董申忠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树和,男,54岁,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拖南华宁南里8-3-37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月,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学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沧德庄横二条25号。系被害人董申忠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秀卉,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月之母。
被告人李文涛,曾用名李秀峰,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和社区居委会7组87号。1994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佳木斯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2003)津检一院刑诉字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有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李文涛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田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兰芬、王秀卉及其代理人王树和,被告人李文涛及其辩护人李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8月6日,被告人李文涛在天津站前广场,以接父母及女友去北京为由,骗租了董申忠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牌照号津E08916),预谋抢劫汽车。汽车行至武清区杨村镇平安里小区32号楼4门门口,被告人李文涛持刀猛刺董申忠颈部和胸部,将董杀死,抛尸于武清区下朱庄街界内,并将刀、衣服、牌照等分别抛至不同地点,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文涛在河北区文江里附近的月牙河边冲洗所抢劫汽车时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董申忠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右颈部静脉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抢劫汽车价值人民币3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李文涛为抢劫财物,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请求法庭依法惩处罪犯,并判令被告人李文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00元。
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文涛,并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03年8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巡逻时,在本市河北区文江里附近月牙河旁发现被告人李文涛擦洗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并发现车内有未干血迹,即将被告人李文涛抓获归案。2、证人李文龙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6日晚10时许,其兄李秀峰(李文涛)回到其与女友王珊珊(王媛)及李秀峰共同租住的座落于河西区尖山小区10号楼4门403室时,上身未穿衣服,且手指破了,李秀峰洗澡后,和其一同离开住处,在小区门外其看到李秀峰上了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该车没有牌照,李秀峰未讲车的来源。李秀峰驾车送其到河北区一网吧后,驾车离开。1小时后,李秀峰和其一同回到住处。深夜1时许,李秀峰驾驶桑塔纳轿车,其与王珊珊驾驶一辆红色吉林箱式货车,到外面吃饭,车行至月牙河附近时,李秀峰提出先去刷车,李秀峰擦洗桑塔纳汽车时,其看到该车副驾驶地板上有血迹,李秀峰仍未讲车的来历,后被民警盘查的事实。且有证人王珊珊、叶斌的证言予以佐证。3、证人冯志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驾驶的出租车是蓝色桑塔纳轿车,牌照号是津E08916。其与董申忠是朋友,因董家庭困难,其有时将车交给董申忠运营。2003年8月6日下午5时50分,在天津站前广场,朱金梅领来一个20岁左右,身高1.70米,体态中等,穿一件白色T恤衫,东北口音的小伙子,欲租乘其的出租车去杨村接家人后再去北京市,其与租车人谈好车费后,按临时约定,其驾车行至本市红桥区北马路将车交给董申忠运营,大约过了半小时,其给董申忠打电话,叮嘱董注意安全,后来再给董申忠打电话,董的手机关了。其出租车上还有一个红色暖水瓶,两个醒目塑料汽水瓶,一个白色塑料桶和报纸及汽车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准运证等事实。且有证人朱金梅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李文涛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4、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文涛指认,在武清区下朱庄街姜平鱼池提取了被告人李文涛作案后抛弃的一件带血的白色T恤衫、一沓带血的每日新报、一条带血的绿地花格毛巾、一个红色暖水瓶、两个醒目汽水塑料瓶等物品,与冯志达所证实的其出租车内的相关物品特征相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文涛指认其抛尸现场位于本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柳河村西北400米土路西侧土沟内,在土沟内距东侧沟边80厘米处发现一具男尸,男尸呈头北脚南俯卧。尸体头部后脑处有一只黑色军便鞋(右脚);尸体上身穿浅蓝色短袖衬衣;下身穿深蓝色裤子;左脚穿一只黑色军便鞋,右脚未穿鞋。尸体东侧土路上距尸体100厘米处有一大小为30厘米×10厘米血迹,距尸体160厘米处有一大小为7厘米×8厘米血迹。6、证人王秀卉的证言及丧葬费用等相关单据证实,本案的被害人是王秀卉之夫董申忠。7、尸体检验鉴定结论、DNA检验鉴定结论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董申忠的损伤为生前伤,且为他人加害所致,被害人董申忠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右颈部静脉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送检被害人董申忠指甲上、现场、牌照号为津E08916汽车座套上的血斑为被害人董申忠的血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99%,排除为被告人李文涛的血。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汽车为蓝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车牌照号为津E08916,价值为人民币33000元。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发还物品清单予以佐证。9、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文涛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2月26日;其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0、被告人李文涛供述的杀人抢劫出租汽车的时间、地点、手段及具体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且能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