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甬刑终字第23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秀彪,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长山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新兵,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横山乡山后村。2002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10天。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继承,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长山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涛,又名张春雷,绰号“阿德”,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中专文化,原系宁波市北仑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家住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镇礁楔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伟峰,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林唐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海军,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新兵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赵继承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胡秀彪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张海涛、夏伟峰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3)甬仑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秀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秀彪、原审被告人郑新兵、赵继承、张海涛、原审被告人夏伟峰及其辩护人汪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2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赵继承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人人俱乐部三楼与牟文良(另案处理)为摇奖而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海涛见状即窜出打了赵继承二拳,并下楼将此事告知亦在该俱乐部的被告人郑新兵及李志芳(另案处理)等人,赵继承遂以打其者系牟文良同伙为由刮了牟一个耳光,被告人夏伟峰即上前抱住赵继承要求和解,但未果。后在该俱乐部门口,郑新兵声称要打架就打,并与赵继承发生口角,夏伟峰则与胡秀彪拳脚相向彼此互殴。期间,张海涛、牟文良从一车上拿出长约40厘米的两把马刀朝赵继承、胡秀彪砍劈,并将在旁的夏某明手臂砍伤。
证明本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继承的供述,证实其在俱乐部三楼因摇奖与牟文良发生冲突,张海涛打了其二拳后其刮了牟一个耳光的事实,以及到了俱乐部门口其与郑新兵发生口角后胡秀彪与夏伟峰对打,张海涛、牟文良拿刀砍劈而将夏某明砍伤的事实;2、被告人张海涛的供述,证实其在俱乐部三楼打了赵继承二拳,以及在门口拿刀砍劈的事实;3、被告人胡秀彪、夏伟峰的供述,证实两人在俱乐部门口对打及有人拿刀砍劈的事实;4、被告人郑新兵的供述,证实其听张海涛讲赵继承与牟文良打架后,其与赵继承争吵,胡秀彪与夏伟峰两人对打,以及张海涛、牟文良拿刀砍劈而将夏某明砍伤的事实;5、夏某明的陈述,证实其在人人俱乐部被人砍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