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胜权,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桃花乡,住桃花乡三溪村8组。系被害人汤胜刚之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胜菊,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桃花乡,住桃花乡三溪村8组。系被害人汤胜刚之妹。
被告人郭成现,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新蔡县弥陀寺乡常桥村前郭庄。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聪,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成现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胜权、汤胜菊,被告人郭成现及其辩护人胡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成现和郭军旗(另案处理)二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北东新区一巷8号铺被害人汤胜刚的住处,假装一起看VCD影碟。在汤换影碟时,被告人郭成现冲上去用右手勒住汤的脖子,郭军旗拔出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汤的头部,将汤打倒后,被告人郭成现拿起汤的菜刀割断汤的喉咙,致其当场死亡。两人抢去被害人的人民币120元和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一部、丽声DVCD放映机一台、VCD影碟14张、帆布手提箱一个,逃离现场(赃物共价值人民币543元)。
检察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成现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胜权、汤胜菊诉称,被告人郭成现等杀害其兄长,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剥夺公民生命,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996.3元、住宿费810元、车费936元,共计人民币86,742.3元。
被告人郭成现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用菜刀割被害人的脖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被告人没有意见,但称无偿还能力。
辩护人胡聪辩称,认定被告人郭成现用刀割被害人脖子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孙守义证言只是转述郭成现的说法,故证据不足;本案郭军旗是主谋,由郭军旗选择作案目标,携带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郭成现相对郭军旗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郭成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成现伙同郭军旗(在逃)经密谋后,以看影碟为名携带铁锤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龙东新区一巷8号铺被害人汤胜刚的住处,采取勒脖子、用铁锤砸头部、用菜刀割脖颈的方法,当场杀死被害人汤胜刚,抢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0元、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一部、丽声VCD放映机一台、VCD影碟14张、帆布手提箱一个(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43元)。破案后赃物已起回,发还被害人亲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冯发财、张梓英证言证实,2003年2月20日发现龙东新区一巷8号屋很臭,打开窗,里面有人倒在地上,遂报警。
2、南公刑勘字(2003)8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南海区大沥镇龙东新区一巷8号出租铺位内,地上发现一具尸体。在现场提取铁锤一把、菜刀一把、沾有血渍的短袖竖条衬衣一件、沾有血迹的铁桶一个。
3、南公刑技法字(2003)36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汤胜刚头面部6处裂创,额骨凹陷性骨折,符合受钝器多次打击所致。颈部右侧一处15CM横行创口,气管、食管横断,右侧颈动脉、颈静脉断裂。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尸僵缓解;角膜高度混浊;尸体上蛆虫长1.5CM;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约10天。汤胜刚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静脉断裂,出血性休克死亡。